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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律所·法律观点|想冻结对方财产?先分清:哪些阶段允许申请保全|李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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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证官司打赢后能拿到钱,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下面分四个阶段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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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起诉/仲裁之前)
适用情形:
利害关系人
情况紧急
,不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申请;
一般必须提供担保
,保全后30日内起诉或者仲裁,否则将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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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保全(立案后,判决生效前)
适用情形:
案件已经受理但当事人尚未拿到生效的裁判,
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可由审理案件法院裁定,法院也可依职权做出保全措施,担保应视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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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保全(仲
裁
全过程)
适用情形:
• 仲裁前:同诉前财产保全相同
• 仲裁审理中:向仲裁委提交,再由仲裁委转交法院办理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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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正式立案执行前)
适用情形:
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已经生效,但还没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发现对方转移财产,可以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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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正式进入强制执行立案之后,一般不再走“财产保全”程序,直接适用执行查封、冻结、扣押措施,之前保全自动转为执行查封,期限会连续计算。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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