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所·以案说法|扶了不赔:祁东店主帮扶老人反被索赔案的法律解析|刘雯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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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6年8月17日,湖南衡阳祁东县。一位老人因身体不适自行进入一家棋牌店休息,进店不到一分钟突发疾病晕倒。店主发现后立即上前搀扶,将老人移至店外通风处,并迅速拨打120。遗憾的是,老人因自身基础疾病经抢救无效离世。
后老人家属以“老人在店内出事、店家实施过帮扶”为由,向店家索赔10万元,并以“抬尸堵店”相要挟。经派出所两轮调解,店家因担心门店被纠缠影响经营,最终向家属支付1.9万元,转账备注为“人道主义补偿款”。当地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后,认为此前“和稀泥”式的调解结果不妥,明确提出全额返还店家支付的1.9万元补偿款,以纠正“按闹分配”的倾向,为善意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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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店家对老人的离世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笔者将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侵权责任缺乏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成立,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
本案中,四个要件无一成立。其一,老人系因身体不适主动进入店内休息,店家对此并无过错。其二,店家未实施任何侵害行为,其行为系积极的救助行为。其三,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基础疾病突发,与店家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四,店家在整个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据此,店家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有其合理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的核心在于“未尽到”的判断标准。
本案中,店家发现老人异常后,立即上前搀扶、移至通风处、拨打120、全程守候直至救护车赶到。对于一个未受过专业急救培训的普通店主而言,上述行为已远超法律要求的合理限度。
法律不要求店主具备专业医疗能力,只要求其在合理范围内尽到注意义务,包括及时发现、防止损害扩大、拨打急救电话、通知家属等。肖爱华的行为已充分履行了上述义务。

▶“好人条款”为善意施救提供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即为“好人条款”,其立法目的在于为善意救助者解除后顾之忧,鼓励社会成员在他人遇险时伸出援手。
本案中,店主的帮扶行为完全符合“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特征,依法受到该条款保护。司法实践始终坚持的原则是:不能因救助结果不理想,就反推救助行为存在责任。在“好心施救压断老人肋骨案”中,施救者实施心肺复苏导致老人肋骨骨折,法院仍判定救助者无责。本案店主主动帮扶、拨打120,已履行救助义务,更不应因老人不幸离世而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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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万元的性质辨析:补偿而非赔偿
本案中最易被误读的是1.9万元的性质。该笔款项转账时明确备注为“人道主义补偿款”,这一标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法律上,“赔偿”与“补偿”性质截然不同。赔偿以行为人存在过错或法定事由为前提,具有法律强制力,且意味着对侵权责任的自认。而补偿是基于道德、情感和自愿原则的抚慰性给付,不以过错为前提,不产生对侵权责任的自认效果。
因此,双方在派出所主持下协商支付的1.9万元,在性质上应认定为基于化解纠纷、安抚家属的人道主义补偿款,而非建立在侵权认定基础上的赔偿金。二者在法律评价上存在本质区别。店家支付该笔款项,是为平息事端,而非承认自身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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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稀泥式调解”的危害与纠偏

本案暴露出基层调解中的突出问题:在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的情况下,让无过错的店家掏钱息事宁人,实为“和稀泥”式的调解方式。
此种调解方式的危害有三:
其一,变相鼓励“按闹分配”,使恶意索赔者获得不当利益;
其二,挫伤社会善意,使公众产生“救人就要担责”的心理负担;
其三,消解法律权威,使“好人条款”沦为纸面规定。
值得肯定的是,当地司法部门及时介入纠偏,明确提出全额返还店家支付的1.9万元。这一举措的意义不仅在于退还一笔钱,更在于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法律不会让好人吃亏,公权力不会向无理取闹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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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当一个人做了法律鼓励的好事,却因此陷入被索赔的困境,法律应如何回应?
答案清晰明确:有责依法担责,无责理直气壮。店主的帮扶行为是法律所鼓励的善意救助,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每一次对恶意索赔的纵容,都是对见义勇为的挫伤。司法和调解的价值,从来不是简单地摆平矛盾,而是明辨是非、守护正义。
法律不能向不法让步,善良不能被恶意绑架。愿下一次,当一个老人推开店门坐下、身子往下滑的时候,店主的第一反应,依然是——上前去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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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深耕婚恋经济纠纷及关联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实务经验丰富。

具体包括:婚恋财产确权、彩礼及贵重财物返还、同居关系析产、离婚财产分割(含股权分割)、因婚恋引发的不当得利与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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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背景

学历: 西北师范大学民商经济法实务方向硕士,在校期间专业成绩优异,取得硕士学业综合奖学金、裁判文书大赛优秀文书奖,民商事法律理论功底扎实。


执业资质: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行业任职:拥有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辅助及央企法务工作经历,先后在国内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执业,历任实习律师、专职法务及执业律师等职;主要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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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业绩

客户顾问服务

曾长期为上市公司、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覆盖合同审核、人力资源合规、法律风控体系建设等多类场景。

典型案件成果

▌婚恋及关联民商领域: 办理了多起因婚恋关系引发的重大经济纠纷案件,成功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如在某知名企业高管离婚纠纷中,通过精准梳理银行流水,成功追索婚内第三者不当得利款项数百万元。代理了多起涉及大额彩礼返还、婚前房产加名后分割及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出资争议的疑难案件,凭借在民间借贷与赠与合同纠纷领域的深厚积淀,多次通过厘清资金性质实现诉讼逆转,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综合民商领域:办理婚恋、买卖合同、劳动争议、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及强制执行等各类案件,熟悉全流程诉讼要点;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国企股权投资、跨境并购等重大非诉项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与法律意见书多次获得客户高度认可,展现了卓越的非诉业务能力与复杂项目统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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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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