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所·法律观点:2500万全都算诈骗赃款?魏莹案揭开直播打赏金额司法认定规则 |丁贇律师
■ 魏莹案一个争议焦点是:2500万元打赏金额如何认定。被害人主张全部属于诈骗赃款;辩方则提出,平台分成、公会抽成、个人所得税以及双方正常互动阶段的打赏,都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这笔“2500万”,是充值流水,还是主播实际所得?是全部骗来的,还是部分属于消费?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和退赔范围。 ■
在直播打赏类诈骗案中,数额认定往往比定罪更复杂。不能把“充值流水”简单等同于“诈骗数额”。 ▼ ▌第一,诈骗数额应以被害人实际损失为基础,但直播打赏存在平台分成。 用户充值购买虚拟礼物送给主播,平台通常会先分走30%至50%,主播实际到账远低于充值金额。若将2500万元全部认定为魏莹的诈骗数额,显然混淆了“被害人损失”和“行为人违法所得”。除非有证据证明平台或公会明知并参与诈骗,否则平台分成的部分,不宜计入魏莹个人的诈骗数额。 ▼ ▌第二,要区分“正常打赏”与“诈骗打赏”。 直播打赏不是铁板一块。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可能有部分打赏是日常点歌、聊天、互动,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充值时间、聊天记录、索要行为等,逐笔判断打赏动机。比如,男方为“完成任务”“冲榜”的打赏,与因“恋爱承诺”产生的打赏,法律性质不同。不能因为整体关系存在欺骗,就推定每一笔打赏都是被骗。 ▼ ▌第三,数额认定还涉及既遂与未遂、退赃退赔。 魏莹实际提现的部分属于既遂;尚未结算、提现的部分如何评价,也影响数额。审计报告应当区分“充值金额—平台结算—公会分成—主播到账—提现/消费”等环节,形成完整的资金链路。否则,用一个“2500万”的标题数字定罪量刑,经不起证据检验。 ▼ 此外,退赔责任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全部充值金额。 如果平台、公会获取了部分款项,被害人损失可能通过民事途径向平台主张返还,但这与魏莹的刑事责任应当分开评价。 ■
2500万是传播意义上的数字,却不是天然的法律数额。直播打赏诈骗案的数额认定,必须回到证据,厘清“被害人损失、行为人违法所得、平台服务对价”三者关系。对辩护而言,逐笔审计和动机甄别是核心;对司法机关而言,精准认定数额,才是经得起检验的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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