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所·法律观点:学位被撤后,路在何方?——蒋方舟案的救济路径与舆论边界|曹聪律师



蒋方舟遭撤销学位后,虽未公开提起法律程序,但舆情对其个人声誉的冲击持续发酵。学位撤销作为一种改变身份状态的负担性行政决定,必然触及当事人重大切身利益。那么,对于此类决定,被撤销学位者是否存在法律救济路径?司法可否介入审查学术判断?公众的“社会性处罚”又是否逾越了法律评价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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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赋予学位授予单位撤销权的同时,虽未明示救济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授权作出撤销学位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已被界定为可诉行政行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亦提供相应救济渠道。
学位撤销系高校基于法律授权作出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特征。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的审查强度通常集中于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确凿、是否超越法定授权范围,而对于专业性学术判断——例如抄袭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则保持司法谦抑,不代行学术裁量权。这意味着,只要调查程序合法,专家组认定抄袭的依据无明显逻辑悖反,结论通常得以维持。此外,当事人还可就名誉贬损另行主张民事权利,但若学术不端认定属实,则名誉侵权之构成几乎无成立空间。

结合本案
若蒋方舟认为人大的调查存在程序瑕疵,如未有效告知、未给予充分申辩机会、参与评议人员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等,应于法定期限内寻求复议或诉讼。
鉴于校方系经多级学术委员会评议,程序外观未见明显违法,通过诉讼推翻结论的难度较高。相较之下,舆论场上的“学术死刑”与标签化攻击,虽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精神负担,却多属言论评价范畴。
被侵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关于名誉权的规定,针对捏造事实、侮辱性言论提起诉讼,但司法在公众评论自由与个人名誉保护之间,需作出艰难平衡,通常仅对明显失实、恶意贬损之言论予以纠正。

学位撤销并非终局不可撼动,但救济空间多局限于程序合法性审查。蒋方舟案提示我们,学术评价体系有其专业自洽性,当事人应珍视并充分行使程序参与权,而公共舆论则宜恪守事实边界,避免以“私罚”替代法律评价,僭越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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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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