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所·法律观点:从婴幼儿用品安全事件看产品责任法理审视与国标完善进路|李红军律师



图片
纸尿裤成分安全性争议,使婴幼儿用品领域的标准滞后与监管协调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经梳理发现,我国现行纸尿裤国家标准GB/T 28004-2011主要对微生物指标、pH值、渗透性能等基础项目作出规定,未将甲酰胺等因生产工艺可能引入的风险物质列入检测范围。标准的这一空白,使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该物质缺乏统一的管控依据,亦使监管部门的日常抽检面临规范缺失的困境。
回顾近年来的婴幼儿用品安全事件,从问题奶粉到问题湿巾,多次危机的共同特征均指向了标准的滞后性与监管的碎片化。在跨区域生产经营模式下,品牌注册地、生产加工地、销售所在地分属不同行政区划,多头监管体制下可能出现协调不足的问题。此次纸尿裤事件,为审视婴幼儿用品安全领域的法律制度供给,提供了现实的观察窗口。

法理解析

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析
《标准化法》第十条确立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法律地位,对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国家负有制定强制性标准的法定义务。第二十五条明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流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对“缺陷”采取了双重认定标准:既包括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形,也包括虽符合标准但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情形。这一规定为在标准滞后或存在空白的情况下,追究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预留了法律空间。第四十一条则规定了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致损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分析
从产品责任法理角度审视本次事件,存在以下核心问题:
第一,“不合理危险”标准的适用空间。即便品牌方主张其产品符合现行国标(因甲酰胺未被纳入检测范围),《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所确立的“不合理危险”标准仍具有独立的适用价值。将经科学证明在类似接触条件下可能构成健康风险的物质,用于直接、长时间与婴幼儿皮肤接触的产品中,且未对其含量进行必要控制,是否构成“不合理的危险”,是本次事件应予审视的核心法理问题。生产者不得以标准空白为由,免除其应尽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的滞后性不构成产品质量责任的豁免事由。
第二,标准体系完善的法律路径。根据《标准化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本次事件表明,现行国标在风险物质管控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建议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对纸尿裤国家标准的修订评估程序,将甲酰胺、邻苯二甲酸酯、多环芳烃等具有潜在风险的化学物质纳入强制性检测项目,并采用与婴幼儿生理特征及使用习惯相匹配的检测方法。这既是回应公众合理关切的需要,亦是履行《标准化法》所规定法定义务的应有之义。
第三,跨区域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对于生产地与销售地分离的跨区域产品质量案件,建议确立明确的管辖协调规则,以“最先立案、信息共享、全程追溯”为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任一销售地监管部门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通报生产地质监部门,并可依法对相关问题产品采取跨区域的强制措施,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监管真空。

婴幼儿用品安全问题,本质上是对法律制度供给是否充分的检验。标准的滞后与监管的碎片化,不应成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化理由。此次纸尿裤安全性争议,有望成为推动婴幼儿用品领域标准体系升级与监管机制完善的重要节点。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启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将风险物质管控纳入法律框架;完善跨区域监管协调机制,实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终端的全链条可追溯。以法律规范的迭代更新,为婴幼儿健康安全提供制度性保障,是立法者与监管者共同面对的时代课题。
图片
图片

▌执业领域

李红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行政复议与诉讼、行政征拆、建设工程、民事执行等领域。在行政征拆领域,致力于解决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维权,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公司企业拆迁、城中村改造、三旧改造、小产权 房拆迁、违法建筑拆迁、大型群体性征地拆迁维权等法律问题 尤其擅长处理  政府拆迁争议解决类型案件。


李红军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在加入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之前,李律师有超过二十五年的法官经历,在任期间,审理了大量重大、疑难的诉讼案件。


李红军律师代理了大量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类案件,包括强制拆迁维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重大谈判与调解等事项,尤其擅长涉及政府拆迁的案件。在前述案件的代理中,李红军律师能够通过灵活运用争议解决手段,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综合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为客户争取案件权益。


在民商事诉讼与争议解决领域,李红军律师曾代理吴京、黄渤侵权等案件,曾代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作为企业破产管理人参与多起企业破产清算业务,主导或参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业务。

▌代表性案例

- 征拆案件:

· 安徽阜阳某企业房屋征收纠纷案

· 江苏常州李某等15户违建强制拆除案

· 江苏徐州王某养殖场拆迁补偿纠纷案

·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某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纠纷案

· 上海市杨浦区李某等3户公租房拆迁纠纷案

· 苏州市吴中区某企业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

· 上海市宝山区某企业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

· 河南省商丘市某集体土地60户征地拆迁案

· 上海市闵行区徐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

· 浙江省富阳县徐某等多养殖场征收补偿纠纷案

· 浙江省温州市王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

· 江苏省太仓市江商铺征收拆迁裁决案

· 安徽省无为县卢某宅基地强制拆除纠纷案

· 湖南省长沙市夏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

- 侵权案件:
代理吴京、黄渤与商丘闪锐商贸有限公司侵权案中被告,在原告吴京、黄渤起诉300余万赔偿款的请求,经过充分提供证据,开庭辩论,沟通协调,最后调解结案,取得良好效果。
- 合同案件:

代理买卖合同案件中,经过多次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不良资产处置:代理某商业银行起诉多起疑难案件,最后全部执行到位,收回欠款3000余万。破产案件:作为企业管理人参与破产清算,成功结案多起破产案件。

- 借贷案件:
作为原告代理人,通过起诉开庭执行,成功执行案款300万元。工伤案件:作为职工代理人,通过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成功为当事人索赔工伤保险待遇,取得良好效果。
图片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邮箱:hualian@hualianlaw.com 微信公众号: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来访接待时间:10:00~16:00 来访预约电话: 400-862-8266
联系我们
上海办公室
上海市九江路333号金融广场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