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所·法律观点:泳池殇,法理衡:一桩溺水悲剧的法律透视与启示(下篇)|陈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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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个案的回响—诉讼策略反思与社会治理启示
当法槌落下,判决书生效,一桩案件在法律程序上便告终结。然而,对于那些深刻反映社会公共安全治理痼疾的案件而言,司法的终结恰恰是社会反思的开始。
本文作为系列的终篇,将不再局限于泳池畔的具体是非,而是将视野提升至更广阔的苍穹。我们将复盘本案诉讼策略的得失,叩问行业监管的深层漏洞,并最终探寻:如何让张小某小朋友用生命付出的代价,能够转化为筑牢公共安全防线的基石,让这样的悲剧不再成为其他家庭未来的伤痛。


张小某案绝非孤例。每年夏季,类似的泳池、水上乐园安全事故时常见诸报端。每一起悲剧发生后,都会经历短暂的舆情关注、家属悲痛维权、责任认定争议,然后随着时间流逝逐渐淡出公众视野,直到下一次悲剧的发生。这种循环,揭示了我们社会在公共安全管理上存在着“个案解决”与“系统预防”之间的巨大鸿沟。
本案的价值,正在于其完整的卷宗材料为我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标本式分析机会,让我们能够解剖麻雀,见微知著,寻找填补这道鸿沟的可能路径。


一场诉讼就像一场精心布局的战役,策略的选择直接影响着结果的走向。回顾本案,原告家属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了一场卓有成效的法律抗争,但其过程也折射出消费者在面对复杂商业结构时的天然弱势。


成功之处
1.及时固定专业支持:事发后迅速聘请律师,避免了因情绪激动而导致的证据灭失或陈述矛盾,为后续法律程序奠定了专业基础。
2.全面收集与固定证据:报警回执、医疗记录、付款凭证,到行业规范文,构建了相对完整的初步证据链,尤其是在律师谈话记录中敏锐地捕捉并固定了“救生员全部脱岗”、“第一时间由母亲救上岸”等关键事实陈述。
3.精准锁定被告主体:没有被表面上的“C某某公司”所迷惑,而是通过工商档案查询,将实际经营者(B某某公司及其股东)、场地提供与授权方(A某某公司)全部列为被告,为追究连带责任创造了条件。这种“穿透式”的被告选择策略,是针对此类复杂主体纠纷的明智之举。
4.果断运用程序权利: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试图调取事发现场监控视频。这一举动虽结果未知,但展现了积极的进攻姿态,并将了被告一军——若其无法提供视频,则面临事实认定的不利后果。

可反思与深化之处
1.证据挖掘的可深入空间:除了申请调取监控,是否可能申请法院对当值救生员、泳池负责人进行询问,以固定其关于排班、脱岗原因、培训情况等陈述?是否可能通过消费者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调取该游泳馆过往的投诉记录或检查通报,以证明其存在“一贯的”安全管理漏洞?
2.损害赔偿项目的精细化:在索赔项目中,除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常规项目外,是否充分考虑了家属的误工损失、交通费、办理后事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尤其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能否通过更具感染力的陈述,让法官更深刻地感受到经营者根本性违规对家属造成的巨大精神创伤,从而支持更高的赔偿额?


被告方的策略清晰地体现了其风险防范(或曰“责任规避”)的思路。
▌核心策略:“责任迷宫”。通过A某某公司出租场地、B某某公司实际经营、C某某公司收取费用再迅速注销这一系列操作,成功地让维权者陷入“找谁赔”、“谁能赔”的困境。即便最终法律认定连带责任,冗长的程序本身对受害方就是一种消耗和折磨。
▌辅助策略:“纸面安全”。提交大量形式上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试图营造一个“管理规范”的假象。其抗辩逻辑在于:我有制度,故我已尽义务;事故是偶然的、个别的员工失职或监护人失职所致。
▌最终防线:“格式条款”。依靠《会籍合同》或《泳客须知》中的免责条款,将安全责任最大限度地推向消费者。

这套组合拳在现实中往往能起到效果,但在本案中,由于“救生员集体脱岗”这一事实过于极端,使其“纸面安全”和“格式条款”的抗辩显得尤为苍白。


本案像一面镜子,照出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体系中亟待修补的裂缝。


当前,游泳、健身等行业中普遍存在“挂靠”、“转包”模式。拥有许可证的“母体”公司通过收取管理费或租金,将其资质“出借”给实际运营者。这导致:
▌资质滥用:实际运营者的资金、人员、管理能力可能完全不符合许可要求,埋下安全隐患。
▌责任逃逸:一旦出事,“母体”公司以“独立经营”为由推责,实际运营者则可能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甚至随时准备注销公司“跑路”。
▌监管失灵:监管部门的检查对象往往是持证的“母体”公司,但真实的风险点却在底层实际运营者,造成监管的错位与滞后。


监管部门往往侧重于开业前的资质审批和年检时对纸质材料的审查。对于游泳馆而言,有没有救生员证书、有没有安全制度,是易于检查的“静态指标”。然而,救生员是否始终在岗、制度是否真正执行、应急演练是否切实开展,这些动态的、过程性的安全要素,却难以通过传统的巡查方式有效覆盖。监管未能从“看材料”转向“看现场”、“看常态”,导致“纸面安全”大行其道。



对于经营者而言,严格配备并时刻保证救生员在岗,意味着持续的人力成本投入。而脱岗、减员则能直接降低成本。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即便发生事故并被判赔,其赔偿金额与长期规避安全投入所节省的成本相比,可能仍不足以形成足够威慑。这种成本收益的计算,使得部分经营者心存侥幸,宁愿“赌”一把。


张小某的生命无法挽回,但社会的进步可以从对他的纪念中开始。


▌选择时的“火眼金睛”:在选择游泳场馆时,不应只看价格和环境,更要关注其经营主体是否清晰、证照是否齐全且公示。可优先选择品牌直营或信誉良好的场馆。
▌在场时的“动态观察”:进入场馆后,应有意识地观察救生员是否在观察台上专注值守,数量是否充足。如果发现救生员长期缺岗、聊天、玩手机,应引起高度警惕,并可向场馆管理方甚至监管部门反映。
▌签约时的“权利意识”:对于合同中不合理、不合法的免责条款,有权提出质疑。保留好付款凭证、合同等一切证据。


▌摒弃侥幸心理:任何对安全成本的克扣,都是在积累巨大的经营风险。一次事故足以让多年积累的信誉和财富毁于一旦。
▌实现“制度悬空”到“责任落地”:安全制度必须与绩效考核、奖惩机制紧密挂钩。通过不定时巡查、视频监控回查等方式,确保救生员等关键岗位职责履行到位。
▌诚信经营,明确责任:简化商业模式,明确告知消费者经营主体。试图通过复杂结构逃避责任,终将损害品牌长远发展。


▌推行“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改革监管方式,加大“双随机、一公开”飞行检查的力度和频次,特别是在晚间、周末等高峰时段,重点检查救生员在岗履职、应急预案演练等动态情况。
▌强化信用监管与联合惩戒: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及其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列入名单,实施市场禁入或重点监管。打通市场监管、体育、消防等部门的信息壁垒,实现联合惩戒。
▌明确并压实“母体公司”的责任:在立法或执法层面,明确要求持证出租场地的“母体公司”对实际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承担审核与持续监督的连带责任,刺破“挂靠”的面纱。
▌探索“科技赋能”监管:鼓励或要求高危体育场所接入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使监管部门能实时或定期调阅关键岗位的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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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殇痛成为变革的力量

张小某小朋友的名字,不应当只是一个冰冷的案卷编号。他的逝去,是对我们整个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一次沉重拷问。“泳池殇,法理衡”,我们衡量的,远不止是个案中几十万元赔偿金的分配。我们衡量的,是生命价值与商业利润的轻重;是形式合规与实质安全的分量;是个案了结与系统革法的取舍。
法律的首要功能是救济,但其终极追求是预防。我们期待,通过本案的深入剖析与广泛讨论,能够推动司法实践在类似案件中更精准地把握责任划分的天平,让漠视安全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我们更期待,监管的利剑能够更加精准地斩断那些隐藏的安全隐患,行业的自律能够从纸面走向现实,每一位消费者都能成为维护自身权利的安全卫士。
唯有如此,泳池的涟漪才能永远映照出欢笑,而非泪水。唯有如此,张小某的殇痛,才能最终转化为守护更多家庭幸福的、坚不可摧的力量。这,或许是对逝者最好的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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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诉讼业务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相关以及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争取到不予起诉、缓刑等理想结果,在不利情况下也有争取到不逮捕、取保等家属及当事人满意的状况。

主要为常年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并购收购业务等,长年为知名外资大型零售企业进行法律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与政府机关的沟通,新设分支机构的办理,相关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的衔接沟通,处理相关行政决定的沟通,除了公司内部协议文件,负责对外合同审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审核,企业对外打假,处理突发事件,独立完成新三板上市法律意见书,并参与主板IPO上市相关的尽调及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代表性案例

· 裴某某抢劫杀人案,该案于2022年7月22日登上了东方电视台《东方110》栏目,该期节目命名为《无言之证》,并同步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节目,该案为25年前悬案,此案因过诉讼时效,同时创造了上海在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有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诉讼时效被最高检批准不予起诉。

· 曾某某诈骗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3月左右,因直播行业兴起后,大量利用直播进行诈骗活动,此案为当年上海浦东警方办理的专案,在涉案金额高,团队以及个人涉案金额都巨大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仅八个月的刑期。

·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9月,事发地为没有监控、证人以及其他直接客观证据的居民房屋内,仅靠受害人的举证以及当事人口供被警方立案受理,并在短时间内报捕,后经陈律师反复推敲事发地楼栋的周围情况,获取到小区内的监控以及双方事发后的聊天记录,成果让当事人脱罪。

· 张某某聚众淫乱案,代理该案时,当事人已经被捕,陈律师接收后,通过会见获取到当事人的工作、以及其他有利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使当事人在被捕后取保,并在起诉阶段反复工作沟通,在公诉人认为当事人参与多次,上海同罪名情形中没有缓刑且补建议缓刑的情况下,最终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 周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通过沟通,陈述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况,积极联系受害人,获取受害人谅解,最终争取到不予逮捕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被羁押。

· 杨某某和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作为受害人事发后与肇事方沟通不畅,迟迟无法获取赔偿,分别代理后,及时采取诉讼手段,迫使对方主动积极沟通,杨某某案最终在开庭前通过谈判获取到了超过预期的赔偿,并且减少了诉讼成本,李某某,不仅最终获得赔偿另外交通事故也认定了工伤。

· 王某某劳动纠纷,在当事人收工伤后没有获得企业的赔偿,无法与企业沟通的情况下,找到陈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后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策略,通过仲裁、工伤认定、诉讼、再仲裁的方式争取利益,在当事人手头无直接证据、缺少用工证明、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仲裁阶段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并经历了一审,通过对方的自认等诉讼中的漏洞,成功争取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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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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