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所·法律观点:泳池殇,法理衡:一桩溺水悲剧的法律透视与启示(中篇)|陈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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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天平如何倾斜——法律原则与证据的深度剖析
在上篇中,我们如同冷静的法医,细致地解剖了“泳池溺水案”的事实躯体,清晰地指认出“救生员脱岗”这一致命的创伤点。然而,事实的厘清只是法律征程的第一步。当情感的悲鸣逐渐沉淀,我们必须将目光投向更为理性与严苛的领域——法律的适用与证据的博弈。本篇,我们将化身严谨的法官与犀利的律师,深入案件的“法律心脏”,审视过错责任如何在这起悲剧的天平上被精确称量,并复盘诉讼双方那场没有硝烟的证据攻防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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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的画面令人心痛,但法律的裁判却不能仅凭情感驱动。从“发生了什么”到“谁该负责”以及“负责多少”,这中间存在着一段需要由法律原则、证据规则和严密的逻辑推理来填充的鸿沟。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对经营者“救生员脱岗”与监护人“短暂未贴身看护”这两个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定量与因果关联性判断。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经营者)承担40%的责任,这一结果在社会常识与法律深层逻辑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张力。本文将致力于解析,为何这一判决在法律技术的审视下,可能出现了值得商榷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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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公正地划分责任,我们必须遵循一套严谨的法律分析方法:首先界定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其次判断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根据因果关系的强弱和作用大小分配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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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性违规与系统性的安全失守

经营者的过错并非一个模糊的概念,而是具体、可证且层级分明的。

▌直接过错(一级过错):救生员集体脱岗
这是最为赤裸、无可辩驳的过错。它直接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设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核心要求。游泳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过程,其核心正在于专业人员在岗履职。救生员的岗位,就如同核电站的反应堆控制室,绝不能出现“空窗期”。这种脱岗行为,并非一般性的瑕疵,而是对法定强制性义务的根本性背离,其性质极为严重。

▌管理过错(二级过错):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被告方提供了厚厚一沓《游泳池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救生员岗位职责》、《溺水事故处理流程图》等文件,试图证明其管理规范。然而,这些印刷精美的文件在“集体脱岗”的事实面前,显得无比苍白讽刺。这暴露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制度悬空。一个真正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必然包含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问责机制。救生员能够集体脱岗,恰恰证明了其日常管理松散、纪律涣散、监督缺位。这种“纸面安全”比没有制度更具欺骗性,它构成了经营者在组织管理上的系统性过错。

▌主体混同的过错(三级过错):利用复杂结构规避责任
如上一篇所述,A某某公司、B某某公司、C某某公司之间复杂的租赁与收费关系,并非正常的商业合作,其在客观效果上构成了一个“责任迷雾方阵”。这种行为,虽不直接导致溺水,但增加了消费者维权难度,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监管秩序,反映出经营者缺乏诚信负责的基本商业伦理,在主观心态上具有可责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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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化审视与“合理信赖”原则的适用

现在,让我们以同样严格的尺度,来衡量监护人的行为。

▌行为定性: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在法律上,“过错”是指行为人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对于一位带着刚上完游泳课的孩子来到商业游泳馆的母亲,她的“注意”义务是什么?是要求她像在荒郊野外的水塘边一样,目不转睛、寸步不离吗?显然不能。她基于对专业场馆安全承诺的信赖,在课程结束后,前往更衣室进行洗漱和收拾物品,这种行为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属于合理的、短暂的空间分离。在此情境下,要求她预见到在持证经营、有救生员值守的泳池内,会发生因所有救生员集体离岗而导致的险情,是过于苛刻的。因此,其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应与经营者根本性违规等量齐观的“过错”,值得商榷。

▌“合理信赖”原则的适用:
消费者对于符合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产生合理信赖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石。家长信赖游泳馆会有救生员在岗,就如同病人信赖医生会有执业资格、乘客信赖司机会遵守交规。当经营者通过持有许可证、公示安全制度等方式,向社会宣示其专业保障能力时,便同时在消费者心中植入了这种信赖。监护人正是基于这种合理信赖,才在心理上暂时降低了自己的警觉程度。 经营者背弃这种信赖,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更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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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结果的“支配者”?

这是本案责任划分最关键的法学争点。即使认定监护人存在轻微疏忽,我们也必须分析其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监护人的短暂离开,只是创造了一个孩子可能面临一般性风险的条件。而在一个正常运营的泳池,这种风险是可控的、低概率的。然而,“救生员集体脱岗” 这一行为,是一个异常强大的、独立的介入因素。它彻底改变了事件的性质和概率,将一个低概率风险急剧放大为高概率致命威胁。这个介入因素是如此地具有支配性,以至于它切断了监护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原本可能存在的微弱因果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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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上,事实依靠证据呈现。本案双方围绕证据展开的攻防,同样精彩且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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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指向“根本违规”的因果之矛

原告律师团队构建了一条清晰、有力的证据链:

核心支点(侵权行为)通过《接报回执》固定事发时间地点;通过《律师谈话记录》中“救生员全部脱岗”、“第一时间发现并救上岸的是原告”等描述,初步证明救生员不在场及施救滞后。
▌过错强化(违反法定义务)提交《自然水域公共游泳场所救生安全管理规范》、《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证明被告“救生员在岗”是法定义务,其脱岗行为具有违法性。
损害结果:提供《死亡医学证明》、医院抢救记录及医疗费票据,证明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与严重性。
▌主体关联:提供《付款证明》、《企业内档信息》、《工商公示信息》,将收款方C某某公司、其股东郭某、实际经营者B某某公司、场地提供者A某某公司全部串联起来,为追究连带责任打下基础。
▌关键武器(申请调查令):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前往派出所调取“事发现场视频”和“游泳培训合同”,这是试图获取一击制胜的关键物证,直接证明救生员脱岗状态及各方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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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责任分摊”与“主体隔离”的防御工事

被告方的策略可以概括为“避重就轻,金蝉脱壳”:
▌以格条款为盾援引《会籍合同》或《泳客须知》中“儿童须由家长陪同”、“发生意外我司不负责任”等格式条款。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不合理地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该条款无效。试图用一纸合同免除救生员在岗这一核心法定安全义务,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以形式制度为矛:提交大量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文件,试图证明其“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但原告方只需用“事发时这些制度是否被严格执行?(即救生员是否在岗?)”一个问题,便可戳穿其形式主义的面纱。
▌以复杂结构为障:A某某公司通过一系列租赁协议,极力撇清与B某某公司实际经营的关系,试图证明自身仅是“房东”。而C某某公司的注销,更是企图消灭一个直接的责任主体。这使得原告不得不进行更为复杂的法律论证,以刺破公司面纱或追究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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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个重大遗憾,是可能未能调取到事发现场的完整监控视频。视频的缺失,责任在谁?如果被告作为场馆控制者,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对其不利的监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故,法院可以推定原告关于“救生员脱岗”的主张成立。
这份缺失的证据,本身就成为指向被告的沉默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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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对一审"经营者承担40%责任、监护人承担60%责任"的责任分配进行了重要调整,改判经营者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这一变化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监护人责任的更精细权衡。

过错程度的重新评估:二审法院更准确地识别了经营者"救生员脱岗"这一根本性违规行为的严重过错。根据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B某某公司《游泳池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要求"救生员不得脱岗,需负责游泳者安全",但事发时救生员和教练均在17:00前离岗,且工作人员明知张小某首次下水、取下安全装备进入深水区却未及时提醒干预。这种明知危险而放任的行为,与监护人"合理信赖下的短暂分离"的情境性疏忽,在过错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

因果关系的精准认定二审法院正确认识到"救生员脱岗"作为强大介入因素对因果链的决定性影响。判决显示,从张小某溺水到被救上岸持续约30秒,期间无任何专业救生人员介入,救生员的专业预警和救助职能完全缺失。这直接导致了险情未能被提前预见和及时控制,构成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力。相比之下,监护人的短暂分心仅是损害发生的条件性因素。

责任比例的理性分配:二审将经营者责任比例提升至60%,虽未完全采纳上诉人主张的"全部赔偿责任",但显著纠正了一审责任倒置的偏差。这一比例更符合法律对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者科以的核心法定安全义务要求,也体现了侵权责任中"责任与过错相匹配"的公平原则。对于监护人责任,二审维持40%的比例,既承认其监护疏忽的客观存在,也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行业警示与社会导向:二审判决通过责任比例的调整,向体育健身行业发出明确信号:安全保障是经营者的底线责任,不能因监护人的在场而减免。尤其是针对儿童参与的高危体育活动,经营者的专业保障义务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判决有利于促进行业规范运营,强化安全意识,符合民法典"保障群众安全"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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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之衡,在于法理之精微

法律的天平,其精妙之处不在于简单的各打五十大板,而在于对千差万别的过错行为进行最精微的刻度衡量。在本案中,唯有认识到“救生员脱岗”这一行为在法律性质上的极端严重性,以及其在因果关系中的决定性地位,才能使责任的分配真正符合法律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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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们已经完成了对案件实体法律责任的深度剖析。然而,一桩案件的意义,绝不止于个案赔偿的多少。

在下篇中,我们将跳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与答辩理由,将视野提升至更广阔的层面。
我们将反思本案诉讼策略的得失,叩问行业监管的深层漏洞,并探寻如何让这样的悲剧,不再成为其他家庭未来的伤痛。

敬请关注系列终篇:《超越个案的回响——诉讼策略反思与社会治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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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诉讼业务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相关以及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争取到不予起诉、缓刑等理想结果,在不利情况下也有争取到不逮捕、取保等家属及当事人满意的状况。

主要为常年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并购收购业务等,长年为知名外资大型零售企业进行法律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与政府机关的沟通,新设分支机构的办理,相关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的衔接沟通,处理相关行政决定的沟通,除了公司内部协议文件,负责对外合同审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审核,企业对外打假,处理突发事件,独立完成新三板上市法律意见书,并参与主板IPO上市相关的尽调及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代表性案例

· 裴某某抢劫杀人案,该案于2022年7月22日登上了东方电视台《东方110》栏目,该期节目命名为《无言之证》,并同步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节目,该案为25年前悬案,此案因过诉讼时效,同时创造了上海在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有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诉讼时效被最高检批准不予起诉。

· 曾某某诈骗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3月左右,因直播行业兴起后,大量利用直播进行诈骗活动,此案为当年上海浦东警方办理的专案,在涉案金额高,团队以及个人涉案金额都巨大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仅八个月的刑期。

·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9月,事发地为没有监控、证人以及其他直接客观证据的居民房屋内,仅靠受害人的举证以及当事人口供被警方立案受理,并在短时间内报捕,后经陈律师反复推敲事发地楼栋的周围情况,获取到小区内的监控以及双方事发后的聊天记录,成果让当事人脱罪。

· 张某某聚众淫乱案,代理该案时,当事人已经被捕,陈律师接收后,通过会见获取到当事人的工作、以及其他有利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使当事人在被捕后取保,并在起诉阶段反复工作沟通,在公诉人认为当事人参与多次,上海同罪名情形中没有缓刑且补建议缓刑的情况下,最终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 周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通过沟通,陈述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况,积极联系受害人,获取受害人谅解,最终争取到不予逮捕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被羁押。

· 杨某某和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作为受害人事发后与肇事方沟通不畅,迟迟无法获取赔偿,分别代理后,及时采取诉讼手段,迫使对方主动积极沟通,杨某某案最终在开庭前通过谈判获取到了超过预期的赔偿,并且减少了诉讼成本,李某某,不仅最终获得赔偿另外交通事故也认定了工伤。

· 王某某劳动纠纷,在当事人收工伤后没有获得企业的赔偿,无法与企业沟通的情况下,找到陈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后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策略,通过仲裁、工伤认定、诉讼、再仲裁的方式争取利益,在当事人手头无直接证据、缺少用工证明、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仲裁阶段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并经历了一审,通过对方的自认等诉讼中的漏洞,成功争取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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