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所·法律观点:劳动工伤案件从仲裁到二审——劳动者如何应对用人单位的程序拖延战术?(中)|陈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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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十日用工引发的劳动权益保卫战

2022年2月14日,王某某入职被告公司门店,从事青团包装及搅拌锅操作工作。这个看似普通的用工关系,却因三个特殊因素埋下法律争议的伏笔:一是用工周期仅10天即发生工伤事故;二是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是考勤系统仅留存1天打卡记录。2月24日上午9时30分,王某某在操作搅拌锅时右手被机器绞伤,经诊断构成上肢开放性损伤、上肢血管损伤、上肢神经损伤,造成医疗费用173021元。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委作出的核心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服裁决提起诉讼,经一审审判后败诉,但仍在执行阶段采取拖延策略。此案折射出短期用工、电子考勤环境下劳动权益保障的新挑战,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典型参考价值。

心理建设的专业指引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维权过程中普遍存在"胜诉焦虑症",这种心理现象源于维权周期长、结果不确定性和执行风险等多重压力。为有效应对这一问题,代理律师应当采用"阶段心理干预法"进行系统性疏导。
在认知重构阶段,需要制作详细的《维权周期路线图》,明确标注仲裁45日、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等各程序时间节点,并通过类似案件说明程序拖延的普遍性,帮助劳动者建立合理预期。情绪管理阶段要建立每周案情通报机制,定期告知案件进展,同时引入心理咨询师提供专业支持。
在预期调整阶段,可制作《赔偿金时间价值计算表》,运用贴现率计算立即调解与诉讼终局的实际收益差异,同时综合分析用人单位资信状况,预判执行难度,让劳动者对维权结果有清晰认识。这种立体化的心理建设方案,既能缓解劳动者的焦虑情绪,又能提高维权过程的配合度,最终提升维权成功率。

法律反制的多层次战术组合

在法律技术层面,劳动者需要构建多层次的战术组合应对用人单位的程序拖延。
首先是产保全的精准打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可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本案中采用了三项措施:通过企业空开信息网锁定用人单位应收账款,申请冻结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对连锁企业申请"活封"生产设备。
其次是执行前置的智慧准备,在仲裁阶段即启动执行准备工作,系统收集证据清单包括:银行账户(从交易合同中提取收款账号)、不动产(通过门店租赁合同中的产权信息锁定)、应收账款(调取外卖平台月结单等)。并申请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为后续执行扫清障碍。
最后是诉讼成本的反向追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成功主张对方负担合理费用。这种多层次的法律反制体系,既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约成本,也有效遏制了其滥用诉权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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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案件从仲裁到二审——劳动者如何应对用人单位的程序拖延战术?(下)

律师代理的终局性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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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诉讼业务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相关以及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争取到不予起诉、缓刑等理想结果,在不利情况下也有争取到不逮捕、取保等家属及当事人满意的状况。

主要为常年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并购收购业务等,长年为知名外资大型零售企业进行法律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与政府机关的沟通,新设分支机构的办理,相关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的衔接沟通,处理相关行政决定的沟通,除了公司内部协议文件,负责对外合同审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审核,企业对外打假,处理突发事件,独立完成新三板上市法律意见书,并参与主板IPO上市相关的尽调及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代表性案例

· 裴某某抢劫杀人案,该案于2022年7月22日登上了东方电视台《东方110》栏目,该期节目命名为《无言之证》,并同步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节目,该案为25年前悬案,此案因过诉讼时效,同时创造了上海在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有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诉讼时效被最高检批准不予起诉。

· 曾某某诈骗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3月左右,因直播行业兴起后,大量利用直播进行诈骗活动,此案为当年上海浦东警方办理的专案,在涉案金额高,团队以及个人涉案金额都巨大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仅八个月的刑期。

·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9月,事发地为没有监控、证人以及其他直接客观证据的居民房屋内,仅靠受害人的举证以及当事人口供被警方立案受理,并在短时间内报捕,后经陈律师反复推敲事发地楼栋的周围情况,获取到小区内的监控以及双方事发后的聊天记录,成果让当事人脱罪。

· 张某某聚众淫乱案,代理该案时,当事人已经被捕,陈律师接收后,通过会见获取到当事人的工作、以及其他有利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使当事人在被捕后取保,并在起诉阶段反复工作沟通,在公诉人认为当事人参与多次,上海同罪名情形中没有缓刑且补建议缓刑的情况下,最终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 周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通过沟通,陈述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况,积极联系受害人,获取受害人谅解,最终争取到不予逮捕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被羁押。

· 杨某某和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作为受害人事发后与肇事方沟通不畅,迟迟无法获取赔偿,分别代理后,及时采取诉讼手段,迫使对方主动积极沟通,杨某某案最终在开庭前通过谈判获取到了超过预期的赔偿,并且减少了诉讼成本,李某某,不仅最终获得赔偿另外交通事故也认定了工伤。

· 王某某劳动纠纷,在当事人收工伤后没有获得企业的赔偿,无法与企业沟通的情况下,找到陈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后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策略,通过仲裁、工伤认定、诉讼、再仲裁的方式争取利益,在当事人手头无直接证据、缺少用工证明、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仲裁阶段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并经历了一审,通过对方的自认等诉讼中的漏洞,成功争取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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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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