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所·法律观点:泳池殇,法理衡:一桩溺水悲剧的法律透视与启示(上篇)|陈凌辉律师


图片
悲剧发生的那一刻——事实梳理与核心争议焦点
2024年5月26日,一个寻常的周末下午,阳光或许正好,上海市宝山区某某游泳馆内,水波荡漾,孩童的嬉笑声此起彼伏。一节为一群孩子开启水上世界的游泳课刚刚结束。谁也不会想到,在这片看似欢乐祥和的水域之下,一场无法挽回的悲剧正悄然酝酿。短短几十分钟后,年仅5岁的张小某小朋友的生命钟摆在此停歇,溺水抢救无效身亡。
一个鲜活生命的逝去,如同投入平静湖面的巨石,在其家庭中激起毁灭性的波澜,也随之拉开了一场艰难、漫长且充满法律技术博弈的维权序幕。
本文作为系列评论的上篇,旨在首先充当一位冷静的“现场重建师”与“焦点锁定者”。我们将拨开情感的迷雾与各方说辞的干扰,全景式、精细化地重现悲剧发生的经过,并以此为基,精准锁定本案中最核心、最致命的法律争议焦点,为后续的责任剖析与法理探讨奠定坚实的事实基础。

对于原告张某某、刘某某夫妇而言,那一天是他们人生中永远无法抹去的至暗时刻,是所有未来欢笑的终止符。他们怀着最朴素的愿望——让孩子锻炼出强健的体魄,掌握一项受益终身的技能,为其报名了游泳班。这原本是一个现代家庭再普通不过的教育投资,却万万没想到,此举竟将挚爱的骨肉送上了一条不归路。支付的培训费票据,成了这场悲剧的冰冷注脚;医院抢救的账单,则是与死神徒劳抗争的残酷见证。
从社会事件的层面看,这无疑是一起令人心碎的、发生在经营性游泳场所内的意外溺水事件。然而,在法律人的职业透镜下,它是一起极其典型的,因经营者严重违反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悲剧已然发生,生命无法重来。此刻,冷静而缜密地厘清事实链条,精准地界定法律责任,不仅是对逝者最基本的告慰、对生者破碎心灵的法律慰藉,更是法治社会维护公平正义、警示未来、规范行业的必然要求。此案早已超越了个体家庭的悲恸,成为检视我们公共安全治理水平的一面镜子。
根据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我们可以像拼图一样,尽可能完整地还原那个令人心碎的下午,并聚焦于那些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细节。
课程结束(约当日17:00):张小某所参加的游泳课程(根据谈话记录,为“1对1”课程)正式结束。此时,孩子们从高度组织化的授课状态,转入相对自由的活动中。
监护人与孩子的空间分离:母亲刘某某依据日常经验,前往更衣室进行洗漱并收拾随身物品,这是一个合理且短暂的后续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起诉状描述,此时“泳池内仍有游泳者和包括张小某在内的未成年在泳池”。这表明,课程结束并不等同于场馆对学员责任的终止,泳池仍处于开放经营状态。
安全体系崩溃的关键时刻——救生员集体脱岗:这是整个事件中最具决定性的一环。在泳池仍需持续监护的这段时间内,卷宗证据(尤其是原告方陈述及后续的举证意图)强烈并一致地表明,泳池的所有救生员 “全部脱岗” 。《自然水域公共游泳场所救生安全管理规范》第十条明文规定:“游泳场遇到下列之一情况必须停止开放:1. 无救生员执岗时。” 这一刻,游泳馆的主动安全防护系统实质上已宣告失效。
悲剧发生与第一响应(约17:25前):在无人专业看护的情况下,张小某发生溺水。根据谈话记录中“我们几人发现到救上岸大约30秒内”这一关键描述,可以推断险情被发现并非由于救生员的高位观察,而是源于同在池中的其他人员或家长。而跳入水中实施第一救援的,是母亲刘某某,而非本应在岗的救生员。这直接证明了救生员反应的滞后。
迟到的专业救援与质疑:在孩子被母亲奋力救上岸后,被告的救生员才赶到现场并进行施救。但据原告方在谈话记录中陈述,其施救程序“不规范”、“不符合救生员培训的规定要求”。这引出了对经营者应急救援能力培训是否到位的严重质疑。
官方记录与绝望挣扎(17:25):现场人员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这份官方文件,冰冷而准确地记录了报警时间:2024年5月26日17时25分13秒,内容简洁而刺眼:“1个小孩溺水”。
最终结局:抢救无效死亡:张小某被紧急送至上海市某医院,接受了包括心肺复苏在内的全力抢救。然而,一切为时已晚。最终的医疗诊断表明,他因溺水导致呼吸心跳骤停,不幸离世。医院的收费单据,成为了这个家庭为这场悲剧支付的最后、也是最沉重的一笔代价。
经营主体错综复杂:涉案游泳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卷宗内厚达数十页的《租赁合同》、《承租协议书》揭示了一个“责任迷宫”:
  ▶场地源头:上海A某某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某某公司”)是场地的最初承租方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持有者。
  ▶实际经营者:自2019年5月21日起,A某某公司将场地转租给上海B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某某公司”),由后者对健身房及游泳馆进行“自主经营”。B某某公司的原股东高某及其配偶郭某是实际运营人。
  ▶收费主体:向原告收取2500元培训费的,却是另一家主体——上海C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某某公司”)。而更具戏剧性的是,该公司已于2024年3月7日,即事发前不到三个月,“巧妙”地完成了注销手续。
这种“层层转包、主体混同、金蝉脱壳”式的运营模式,绝非简单的商业安排,其在法律上的直接意图就是模糊责任边界,增加受害者维权难度,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设置防火墙。
高危险性场所的静态防护与动态失守:游泳本身被国家明文列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该游泳馆虽持有许可证,现场也设有深水区警示牌、物理隔离等静态防护措施,但在救生员缺失这一根本性动态防护漏洞面前,所有静态设施都瞬间失效。安全是一个系统,任何一个关键环节的断裂,都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崩溃。
基于以上深入重现,我们可以剥离各方争议,锁定三个不容置疑、并将成为法庭辩论基石的核心事实:
事实一:张小某的死亡直接原因是溺水
事实二:事发时,游泳馆的救生员集体不在岗,严重违反了强制性安全规范
事实三:监护人刘某某在事发时未在泳池边进行贴身看护,但其在事发后履行了第一发现者和施救者的角色
在事实基底被牢固铺设后,本案的法律交锋,将如同手术刀般精准地切入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焦点。这些焦点,将直接决定责任的归属与比例的划分。
这是本案原告方最强的进攻点,也是被告方最难以辩护的软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庄严的规定。对于游泳馆这类公认的高危险性经营场所,其义务标准远高于普通场所。它不仅是提供安全的硬件设施(如水质、池壁、防滑地面),更核心的是提供持续的、动态的、专业的人员看护与应急准备。
国家体育总局的《自然水域公共游泳场所救生安全管理规范》与上海市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均将配备足额、在岗的持证救生员作为开放经营的绝对前置条件。因此,“救生员脱岗”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被定性为普通的、轻微的疏忽,而是一种根本性的、严重的、明知故犯的违规行为。它直接导致场馆在那一刻从“受监管的高危场所”沦为了“无人看管的危险水域”,完全丧失了其作为经营场所本应具备的安全保障功能。这一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直接、强大的因果关系,构成了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最坚实依据。
被告方以及一审法院很可能会将主要矛头指向监护人。其逻辑在于:母亲刘某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在课程结束后未能对孩子进行“贴身式”看护,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相抵原则,承担相应乃至主要责任。
对此,我们必须进行冷静而深入的法律辨析:
监护职责的合理转移与信赖利益
监护职责不能被视为一个无限责任的“真空罩”。当家长支付对价,将孩子送入一个对外经营、明示或默示承诺提供专业安全保障的封闭性场所时,实际上在家长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基于信赖的安全保障契约。家长有理由相信,在孩子接受服务期间(包括课程结束后的合理缓冲时段,如洗漱、换衣),其处于一个由专业人员和安全设施构成的保护网之中。此时,经营者的专业保障义务是首要的、前置的、不可推卸的。
“脱岗”行为的介入与因果关系的切断
即使监护人的短暂分神被视为一种轻微过失,但经营者“救生员集体脱岗”这一重大过错,是一个足以切断原有因果关系链条的介入因素。它使得一个本可被及时制止的微小风险,在毫无阻拦的情况下,急剧放大为致命的灾难。因此,经营者的过错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决定性、支配性因素,而监护人的行为,在法律评价上更应被视为一个背景条件,而非法律上的主要原因。一审判决若仅依据《会籍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或笼统的“未尽监护责任”而苛以家长主要责任,无疑是对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贡献率的误判。
本案被告席上的A某某公司、B某某公司、郭某个人等,构成了一幅复杂的商事组织图。A某某公司作为“房东”和许可证持有人,竭力通过《承租协议书》证明B某某公司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意图将自身责任撇清。然而,法律之网远比商业合同更为严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A某某公司作为场馆的最终控制者、品牌受益者和法定的许可证持有人,其义务并不仅限于收租。它是否有权利用其资质为实际经营者背书?它是否对B某某公司的运营资质、安全管理能力及财务状况进行了审慎的审查与持续的监督?其转租行为是否在客观上造成了安全管理链条的断裂与脱节?这些都是法院在判定其是否承担补充责任时必须考量的问题。而对于已注销的C某某公司,其股东郭某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则可能需要在接收公司剩余资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最终,数个被告之间基于共同的经营事实与各自的过程,极有可能被判定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受害者家属能够获得充分赔偿。
图片
事实的基石与法律的序章
当我们将目光聚焦于悲剧发生的那一刻,一条清晰而冷酷的因果链已然浮出水面:救生员的集体脱岗,这一致命的安全失守,直接导致在险情初现的黄金时刻,现场丧失了第一道、也是最专业的一道防线。这道防线的缺失,使得后续一切努力都沦为亡羊补牢,最终无法挽回那个幼小的生命。
事实,是法律大厦最坚硬的基石。
在上篇中,我们完成了对这块基石的打磨与奠定。然而,法律的复杂性在于,拥有了坚实的事实,并不自动导向公正的判决。
在下一篇章中,我们将从这冰冷的事实出发,推开法律殿堂沉重的大门,深入其内部机理。我们将详细剖析这起案件中过错责任应如何精细划分,证据的攻防之战如何在法庭上无声地硝烟弥漫,以及一审的责任认定天平为何可能出现了值得商榷的倾斜。
敬请关注系列中篇:《责任的天平如何倾斜——法律原则与证据的深度剖析》
图片
图片
▌执业领域

诉讼业务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相关以及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争取到不予起诉、缓刑等理想结果,在不利情况下也有争取到不逮捕、取保等家属及当事人满意的状况。

主要为常年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并购收购业务等,长年为知名外资大型零售企业进行法律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与政府机关的沟通,新设分支机构的办理,相关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的衔接沟通,处理相关行政决定的沟通,除了公司内部协议文件,负责对外合同审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审核,企业对外打假,处理突发事件,独立完成新三板上市法律意见书,并参与主板IPO上市相关的尽调及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代表性案例

· 裴某某抢劫杀人案,该案于2022年7月22日登上了东方电视台《东方110》栏目,该期节目命名为《无言之证》,并同步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节目,该案为25年前悬案,此案因过诉讼时效,同时创造了上海在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有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诉讼时效被最高检批准不予起诉。

· 曾某某诈骗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3月左右,因直播行业兴起后,大量利用直播进行诈骗活动,此案为当年上海浦东警方办理的专案,在涉案金额高,团队以及个人涉案金额都巨大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仅八个月的刑期。

·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9月,事发地为没有监控、证人以及其他直接客观证据的居民房屋内,仅靠受害人的举证以及当事人口供被警方立案受理,并在短时间内报捕,后经陈律师反复推敲事发地楼栋的周围情况,获取到小区内的监控以及双方事发后的聊天记录,成果让当事人脱罪。

· 张某某聚众淫乱案,代理该案时,当事人已经被捕,陈律师接收后,通过会见获取到当事人的工作、以及其他有利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使当事人在被捕后取保,并在起诉阶段反复工作沟通,在公诉人认为当事人参与多次,上海同罪名情形中没有缓刑且补建议缓刑的情况下,最终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 周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通过沟通,陈述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况,积极联系受害人,获取受害人谅解,最终争取到不予逮捕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被羁押。

· 杨某某和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作为受害人事发后与肇事方沟通不畅,迟迟无法获取赔偿,分别代理后,及时采取诉讼手段,迫使对方主动积极沟通,杨某某案最终在开庭前通过谈判获取到了超过预期的赔偿,并且减少了诉讼成本,李某某,不仅最终获得赔偿另外交通事故也认定了工伤。

· 王某某劳动纠纷,在当事人收工伤后没有获得企业的赔偿,无法与企业沟通的情况下,找到陈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后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策略,通过仲裁、工伤认定、诉讼、再仲裁的方式争取利益,在当事人手头无直接证据、缺少用工证明、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仲裁阶段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并经历了一审,通过对方的自认等诉讼中的漏洞,成功争取了当事人的利益。
图片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图片

邮箱:hualian@hualianlaw.com 微信公众号: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来访接待时间:10:00~16:00 来访预约电话: 400-862-8266
联系我们
上海办公室
上海市九江路333号金融广场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