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所·经典案例评析|未批先征属程序违法
裁判要旨 未经省级政府批准+未履行法定公告程序,任何征收行为均属违法。法院以《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撤销行政机关决定,彰显“程序正义”在征地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同类案件确立“以程序合法性审查优先”的维权路径。
2018年3月,宁夏甲县政府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乙村民所承包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9月18日,甲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尚未获得省级政府批复、未发布征收公告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乙村民3日内腾房交地。 村民委托律师起诉后,法院查明:案涉土地直至2018年10月8日才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批复,而国土局的强征决定比批复日期提前了20天,且未依法履行征收公告程序。
依法撤销被告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征收补偿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国土局是否有权责令交地? 原告主张: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政府,国土局无责令交地职权;补偿标准应执行2015年自治区标准,而非甲县擅自适用的2012年旧标准。 被告辩称:程序瑕疵属“轻微违法”,不影响实体结果;若撤销决定,其将重新作出相同补偿决定,浪费司法资源。 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认定:征收必须严格遵循“先获省级批复→政府公告→组织实施”的法定流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局在批复前作出决定、未公告,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本案揭示行政机关“未批先征”的典型违法模式。许多当事人因不熟悉“程序合法性审查”规则,误以为“拿到补偿款即合法”。事实上,程序违法可直接撤销行政决定,无需陷入补偿标准拉锯战。 一、越权执法:国土局无权替代县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将征收职权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国土局作为职能部门,无权直接责令交地。被告以“配合棚改”为由越权执法,违背职权法定原则。 二、程序违法:未批先征属于根本性错误 批复前置:省级政府批文是启动征收的“通行证”。案涉土地在决定书下达时尚未获批(10月8日批复 vs 9月18日决定),相当于“无证驾驶”。 公告缺失:《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征收方案批准后必须公告,保障村民知情权与异议权。被告跳过此步骤,剥夺当事人法定权利。 三、瑕疵不属“轻微”,实体权利已受侵害 被告辩称“程序轻微违法”,但法院指出:未获批文即强征,等同于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占有基础,直接影响原告实体权利,必须撤销(《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四项)。
类案警示:征地维权三大关键点 查批文: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实省级征地批文是否存在及批复日期; 看公告:未在乡镇/村组张贴书面征收公告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认主体:仅有国土局、街道办等下发补偿决定的,属越权行为。 华联提示: 若您遇到类似问题,请立即核查: 征地批文日期是否早于补偿决定? 是否看到政府张贴的征收公告? 签收文件的主体是否为县政府? 程序漏洞可能是您维权的最强突破口。 华联律师事务所 聚焦征地拆迁、行政执法争议,以程序正义守护公民财产权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