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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律所·经典案例评析|城中村改造协议被否认为民事合同,三被告连带履约责任获司法支持
裁判要旨
当协议承载公共利益实现功能时,司法将对行政优益权施以刚性约束,这正是公民信赖利益的终极保障。
2013年12月,太原市晋源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村民李某某与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及开发商三方签订《产权置换协议书》,约定置换900余平方米住宅及商业产权,并明确30个月回迁期限。然而直至2019年,李某某仅获得200余平方米住宅,其余权益及超期过渡费均未兑现。李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履约。
1.行政协议属性确认;
2.镇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构成履职承诺,开发商作为协议丙方承担实施义务,居委会作为签约甲方负直接兑付责任;
3.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住宅、商业产权、车位及过渡费等全部条款。
协议性质认定
镇政府辩称其仅为“见证方”,主张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主体责任切割
开发商声称“非适格被告”,居委会称“无独立履约能力”
履约可行性争议
三被告以“协议无效”“规划调整”为由拒绝继续履行
1
.行政协议识别四步
法
溯源签约依据
:
锁定协议载明的政策文号
辨析主体身份:
行政机关不以“见证人”身份免责
解构
条款属性
:
含行政优益权条款即具行政性
审查履约方式:
涉及公共利益履行的属行政协议
2.破解责任推诿三策略
起诉主体全覆盖:
同步列明签约行政机关、开发商及基层组织
资金流向追踪:
申请调取补偿款拨付凭证
职责关联论证:
证明开发商受委托行使征收职能
3.履约障碍反制要诀
当行政机关以“资金短缺”“政策变更”抗辩时:
要求其举证项目现状及障碍证明
申请法院
调查财产线索
主张
继续履行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证据固化三阶段
▸ 签约时:要求行政机关加盖公章并载明所依据的政策文号
▸ 履约中:按月留存过渡费支付记录,书面催告须邮政专递寄送
▸ 违约后:同步起诉签约各方主体,阻断责任推诿
警惕行政机关三大规避手段
将协议签署主体“降格”为村委会
以“民事合同”为由拒绝行政诉讼
辩称“部分履行即视为协议终结”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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