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上篇中,我们分析了25年悬案的追溯时效、证据证明力及主从犯认定等法律争议。在中篇中,我们将进一步聚焦于量刑建议的合理性、死刑适用的标准以及辩护策略的具体实施,探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正义与人道关怀的平衡。本案的复杂性不仅在于犯罪行为的恶劣性,更在于法律适用中的诸多争议点。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审判结果。
■ 争议二:证据证明力与同案犯口供的可靠性
本案中,三名同案犯的口供成为定罪的关键证据。然而,辩护律师可以比对同案犯的口供,从而找到辩护的突破口。
1、同案犯口供是否相互矛盾
张某、王某和赵某的口供在细节上有略微出入,例如作案分工、凶器来源等。这种不一致可能导致口供的证明力受到质疑,毕竟距离案发已经经过了25年之久。辩护律师可以指出,口供之间的矛盾可能表明同案犯之间可能存在推卸责任的可能性,应当排除合理怀疑,从而削弱不收押的张某和王某口供的可信度及证明力问题。
2、口供的动机问题
赵某因再次犯罪被追究本案责任,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赵某的口供可能受到其自身利益的驱动,从而影响其真实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口供与其他物证、书证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
3、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辩护律师应审查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等,是否能够与口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果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无法相互印证,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证据不足,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的机会。
■ 争议三:主犯与从犯的认定
检察院认为三名同案犯均为主犯,但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提出异议:
1、犯罪分工与作用
根据口供,李某是案件的主要策划者和实施者,而张某、王某和赵某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次要。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张某、王某和赵某在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较小,不应被认定为主犯。但是由于李某已经死亡,也不排除张某、王某和赵某等人会将罪责推卸在李某身上,故检察院和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各项因素。
2、主观恶性与参与程度
赵某仅负责诱骗被害人,并前往被害人家中劫取钱财,未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主观恶性较低。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赵某的主观恶性和参与程度较低,应被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辩护律师应争取将当事人认定为从犯,从而减轻其刑事责任。
3、认定四人位共同主犯的原因
在此案中,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均为主犯,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
首先,案件性质恶劣,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重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均参与了抢劫行为,且共同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虽然赵某辩称其仅负责诱骗被害人,未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但现有证据(主要是同案犯的口供)未能提供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其在犯罪中的作用明显轻于其他同案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减轻其责任。因此,在缺乏明确证据证明赵某为从犯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共同犯罪的理论,认定其为主犯。
此外,从犯罪分工来看,四名被告人在犯罪中各有分工,且均对犯罪结果起到了重要作用,故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四人均为主犯。这一认定体现了对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的严格标准,同时也反映了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从严惩处原则。
■ 结语
25年悬案的告破,不仅是对正义的伸张,更是对司法实践的深刻反思。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审判结果。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司法公正与人道关怀的平衡,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本案的最终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化,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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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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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案例
裴某某抢劫杀人案,该案于2022年7月22日登上了东方电视台《东方110》栏目,该期节目命名为《无言之证》,并同步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节目,该案为25年前悬案,此案因过诉讼时效,同时创造了上海在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有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诉讼时效被最高检批准不予起诉。
曾某某诈骗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3月左右,因直播行业兴起后,大量利用直播进行诈骗活动,此案为当年上海浦东警方办理的专案,在涉案金额高,团队以及个人涉案金额都巨大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仅八个月的刑期。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9月,事发地为没有监控、证人以及其他直接客观证据的居民房屋内,仅靠受害人的举证以及当事人口供被警方立案受理,并在短时间内报捕,后经陈律师反复推敲事发地楼栋的周围情况,获取到小区内的监控以及双方事发后的聊天记录,成果让当事人脱罪。
张某某聚众淫乱案,代理该案时,当事人已经被捕,陈律师接收后,通过会见获取到当事人的工作、以及其他有利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使当事人在被捕后取保,并在起诉阶段反复工作沟通,在公诉人认为当事人参与多次,上海同罪名情形中没有缓刑且补建议缓刑的情况下,最终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周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通过沟通,陈述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况,积极联系受害人,获取受害人谅解,最终争取到不予逮捕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被羁押。
杨某某和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作为受害人事发后与肇事方沟通不畅,迟迟无法获取赔偿,分别代理后,及时采取诉讼手段,迫使对方主动积极沟通,杨某某案最终在开庭前通过谈判获取到了超过预期的赔偿,并且减少了诉讼成本,李某某,不仅最终获得赔偿另外交通事故也认定了工伤。
王某某劳动纠纷,在当事人收工伤后没有获得企业的赔偿,无法与企业沟通的情况下,找到陈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后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策略,通过仲裁、工伤认定、诉讼、再仲裁的方式争取利益,在当事人手头无直接证据、缺少用工证明、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仲裁阶段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并经历了一审,通过对方的自认等诉讼中的漏洞,成功争取了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