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离婚程序与家庭财产分割(上) 丨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 前言:随着内地与香港在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交流不断加强,涉港婚姻家庭问题愈发成为两地法律实践的难点。本文通过梳理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实务操作和法律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香港地区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婚姻诉讼条例》,香港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办理,因此香港离婚不存在协议离婚,所有离婚均需通过家事法庭办理。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申请人可以通过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的方式提出离婚,且非经法院同意,婚后一年内不能单方提出离婚呈请,但双方提出离婚申请的,不限时间。
■ 在香港起诉离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在香港起诉离婚: (1)呈请或申请提出之日,任一方系香港户籍的; (2)呈请或申请提出之日前3年,任一方常居在香港的; (3)呈请或申请提出之日,任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的。 ■ 在香港怎么办理离婚? 在香港,离婚由家事法庭登记处负责,如果是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须填妥一份《离婚呈请书》交至家事法庭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假如双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上述地点。 ■ 香港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1条【提出離婚呈請或離婚申請的唯一理由,須為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離婚法律程序可按下述任何一種方式提起 ——(a) 離婚呈請;或(b) 離婚申請】,当事人欲提起离婚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可以有两个选择,一个是提起离婚呈请即单方提起离婚诉讼,另一个是提起离婚申请即双方提起离婚诉讼,但无论哪种方式,判令是否可以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的程度。
■ 香港的离婚流程 (一)离婚呈请方式(单方提起离婚) 单方提起离婚诉讼,即离婚呈请方式,如果呈请方有证据证明有以下一项或以上情形的,法院可判令离婚(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11A条第(2)款): (1)被告曾与人通奸,而原告认为无法忍受与被告共同生活; (2)因被告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原告与其共同生活,通常应该是一连串; (3)婚姻双方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已持续分居1年以上,且被告同意离婚的; (4)双方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已连续分居两年以上的(此时无须被告同意); (5)被告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已遗弃原告持续1年以上的。 (二)双方共同提起离婚的条件(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11B条,双方有以下任一项或以上情形的,法院可判令离婚: (1)提起离婚申请前,双方已持续分居1年以上的; (2)提起离婚申请时,双方已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婚姻的同意书一年以上且未撤回的。 (三)离婚暂准判令 当事人向香港区域法院的家事法庭提交离婚申请或离婚呈请后,家事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编订审讯的日期,离婚案件也即将进入离婚主体聆讯的程序。如果当事人的婚姻确属破裂,且已经达到无可挽救的程度,那么法官就会给当事人颁发暂准离婚判令。所以,当事人获得暂准离婚判令,是夫妻离婚必经的首要程序,仅有在法官给当事人批出暂准离婚判令后,夫妻才可能进入申请绝对离婚判令的阶段。待双方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做出恰当处理后,转为离婚绝对判令,绝对判令一般在暂准判令做出的3个月后才能做出;做出绝对判令后即生效,一方或双方再没有上诉权。
另外,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法院会撤销暂准判令的效力: 1. 离婚呈请中,呈请人的唯一理由系双方已持续分居1年且被告同意离婚的,但现有证据证明该理由系不成立时。 2. 离婚申请中,申请人的唯一理由系双方已持续分居1年以上,但现有证据证明该理由系不成立时。 ▼
![]() ▌执业领域 易娟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 易律师在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领域办理各类案件。长期一线的办案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成功办理多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 易律师在企业法律服务、公司治理及风险管理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包括股东利益分配方案、公司内部利益冲突解决方案、广告合规审查、合同起草与审查等法律服务。 在公司争议解决领域,易娟律师曾处置过大量股权转让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对赌协议纠纷、以及公司解散纠纷等案件。 在婚姻家事诉讼领域,易娟律师曾处理过涉港离婚诉讼、涉外抚养费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案件。 ▌代表性案例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加盟商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支付相应加盟费用后,经律师调查发现品牌方未取得相应注册商标,直营店经营期限不到半年,起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返还加盟费用,最终获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 养老公寓项目投资案件,康养公司实控人隐瞒公司项目暴雷事实,与新投资人签订项目收购协议,协议签订后仅一周,实控人因涉嫌集资诈骗被采取刑事措施,养老公寓会员根据收购协议起诉新投资人要求承担相应还款责任,经严密取证,一审、二审均驳回养老公寓会员对新投资方的起诉,移送公安处理。 · 企业财务经理劳动争议案件,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以代发工资为由与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员工派遣服务协议,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后未支持申请,经律师充分举证,一审基本支持员工全部请求。 ·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公司股东间签订对赌协议后,公司营业额未达到约定目标,小股东起诉请求其他股东回购其股权,并支付相应转让款,法院支持股东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