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高龄犯罪监外执行争议剖析:九旬老汉强奸案透视丨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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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名93岁强奸案罪犯作出的有期徒刑15年但予以监外执行的判决,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热议。这一判决不仅触及了公众对于高龄犯罪者刑罚执行的敏感神经,也引发了法律界对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监外执行条件及其程序正当性的深入探讨。本文旨在从法律专业视角出发,以该案为例,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解答公众疑问,促进司法公正与人道关怀的平衡。

■ 案件背景

据澎湃新闻报道,湖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示了一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例。涉案罪犯周某某,时年93岁,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然而,鉴于其生活不能自理,看守所拒绝收监,并建议法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法院随后对此进行了公示。

周某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22年,涉及未成年人受害。法院依据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对其作出了15年有期徒刑的严厉判决。

■ 律师观点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判决与执行的平衡

  1. 量刑的法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基准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加重情节(如侵害未成年人、当众犯罪等),则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本案中,法院对周某某判处15年有期徒刑,符合加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在量刑过程中,法院需严格审查是否存在加重情节,如受害人的年龄、犯罪手段的恶劣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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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龄是否影响量刑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周某某已年满九旬,但鉴于其犯罪手段的恶劣性和社会影响的严重性,法院未予从轻处罚。

  1. 执行阶段的特殊考量

在判决执行阶段,法院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考虑罪犯的生活不能自理情况和社会危害性,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高龄、疾病等生理因素可作为执行方式变更的依据,但必须经过省级政府指定医院的鉴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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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与程序要件

1.实体条件
医学要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罪犯必须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这一条件需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出具证明。
社会危险性评估:司法所应对罪犯进行再犯可能性调查,并出具“无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

2.程序要求
层级审批:监狱或看守所应提出书面意见,并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公示与监督:决定书需在判决法院官网公示,并接受检察院的同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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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理性与人道主义的冲突与平衡

  1. 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位风险

强奸罪是对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在高龄犯罪案件中,若过度强调对犯罪者的“人道关怀”,可能会忽视被害人的心理感受,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确保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不受削弱。

  1. 社会效果的考量

公众对高龄犯罪者监外执行的质疑,本质上源于对“纸面服刑”的天然抵触。司法机关应通过充分释法说理,消除公众的误解和担忧。例如,公开监外执行的医学鉴定结论、明确监外执行不等于免除刑罚(刑期继续计算)、通过社区矫正、技术监控等手段实现“实质服刑”等。

■ 总结与反思

高龄犯罪案件的审理,是法律理性与人道伦理之间艰难平衡的过程。本案的争议警示我们,司法的温度不应稀释正义的底线。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应兼顾人道关怀。唯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强化权力监督、确保公开透明,才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对于公众的质疑和关注,司法机关更应以开放的态度、透明的操作、严谨的论证回应社会关切,让每一份判决都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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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诉讼业务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相关以及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争取到不予起诉、缓刑等理想结果,在不利情况下也有争取到不逮捕、取保等家属及当事人满意的状况。

主要为常年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并购收购业务等,长年为知名外资大型零售企业进行法律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与政府机关的沟通,新设分支机构的办理,相关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的衔接沟通,处理相关行政决定的沟通,除了公司内部协议文件,负责对外合同审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审核,企业对外打假,处理突发事件,独立完成新三板上市法律意见书,并参与主板IPO上市相关的尽调及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代表性案例

裴某某抢劫杀人案,该案于2022年7月22日登上了东方电视台《东方110》栏目,该期节目命名为《无言之证》,并同步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节目,该案为25年前悬案,此案因过诉讼时效,同时创造了上海在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有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诉讼时效被最高检批准不予起诉。

曾某某诈骗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3月左右,因直播行业兴起后,大量利用直播进行诈骗活动,此案为当年上海浦东警方办理的专案,在涉案金额高,团队以及个人涉案金额都巨大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仅八个月的刑期。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9月,事发地为没有监控、证人以及其他直接客观证据的居民房屋内,仅靠受害人的举证以及当事人口供被警方立案受理,并在短时间内报捕,后经陈律师反复推敲事发地楼栋的周围情况,获取到小区内的监控以及双方事发后的聊天记录,成果让当事人脱罪。

张某某聚众淫乱案,代理该案时,当事人已经被捕,陈律师接收后,通过会见获取到当事人的工作、以及其他有利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使当事人在被捕后取保,并在起诉阶段反复工作沟通,在公诉人认为当事人参与多次,上海同罪名情形中没有缓刑且补建议缓刑的情况下,最终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周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通过沟通,陈述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况,积极联系受害人,获取受害人谅解,最终争取到不予逮捕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被羁押。

杨某某和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作为受害人事发后与肇事方沟通不畅,迟迟无法获取赔偿,分别代理后,及时采取诉讼手段,迫使对方主动积极沟通,杨某某案最终在开庭前通过谈判获取到了超过预期的赔偿,并且减少了诉讼成本,李某某,不仅最终获得赔偿另外交通事故也认定了工伤。

王某某劳动纠纷,在当事人收工伤后没有获得企业的赔偿,无法与企业沟通的情况下,找到陈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后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策略,通过仲裁、工伤认定、诉讼、再仲裁的方式争取利益,在当事人手头无直接证据、缺少用工证明、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仲裁阶段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并经历了一审,通过对方的自认等诉讼中的漏洞,成功争取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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