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女童溺亡索赔案:监护权转移辨析丨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近期,“四岁女童泳池不幸溺亡,女子愤而起诉亲妹妹索赔90万”一案在网络上掀起了广泛讨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监护义务的转移问题,即监护权在何种情况下会发生法定转移。本文旨在通过对此案的剖析,深入探讨监护权法定转移的相关法律规定。 ■ 新闻报道 在某次家庭出游中,一对亲姐妹携带各自子女共计四人共同前往。不幸的是,姐姐年仅4岁的女儿在民宿泳池中溺水身亡。事发后,姐姐以妹妹未尽到看护责任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约90万元。据姐姐陈述,事发时两人曾约定轮流看护孩子。在姐姐前往民宿吧台咨询航班信息期间,妹妹却带着自己的孩子离开现场前往卫生间,导致溺亡事件发生。姐姐认为,妹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然而,法院最终驳回了姐姐的诉讼请求,指出在场的孩子母亲即姐姐本人,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 ■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仅在未成年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且需按照法定顺序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在本案中,姐姐作为4岁女童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对其负有保护义务。因此,对于女童的溺水事件,姐姐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姐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权已转移至妹妹,姐妹之间并未成立有效的委托监护关系。因此,法院驳回姐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之处。 ■ 总结教训 在此案中,姐姐虽已与民宿老板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70万元赔偿,但随后又要求妹妹承担比民宿老板更大的赔偿责任,这一行为显然有失公平。更重要的是,姐姐试图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主要责任推卸给并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妹妹,这不仅是对妹妹好意看管孩子的打击,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友善的内涵。 此案的教训在于,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应时刻牢记自己的监护职责,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同时,在委托他人代为看护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 ![]() ▌执业领域 屈加滢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家事继承,建设工程,建筑房产,拥有大量诉讼庭审实战经验,服务大量个人客户及知名企业客户,同时屈加滢律师也为多家企业客户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屈加滢律师立志于站在客户角度考虑问题,从法律角度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屈律师具有多年建工企业法律服务经验,曾负责代理多家知名大型建工企业和大型国有特种设备企业的商事诉讼案件,为企业挽回巨大财产利益损失。屈律师在民事诉讼领域也有大量诉讼经验,代理多起情侣间财产纠纷,离婚及夫妻财产分割,房屋继承、动拆迁等诉讼,为个人客户提供最佳诉讼方案,争取利益最大化,广受客户好评。 ▌代表性案例 - 男方在恋爱期间分多次向女方转账200余万元代为保管,后男方因涉刑需退赔,女方以恋爱期间赠与为由拒不返还相应款项,屈律师通过对赠与合同性质的层层说理,最终成功追回款项以解男方燃眉之急。 - 上海某国有龙头特种设备企业与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增加80余万签证费用因签证过程未书面留存也未签订补充协议一审败诉,二审接受委托后通过挖掘多重证据补充及说理,成功为国有企业挽回财产损失。 - 北京某知名国有特种设备企业与北京某知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特种设备企业供货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被告拒付尾款并提出高额返修费用反诉,通过剖析合同义务主次,通过一审二审多次庭审交锋,最终胜诉为企业追回大额应收货款。 - 弟弟因经济不佳应母亲安排长期居住于姐姐名下房屋内,后姐弟因房屋动拆迁问题产生矛盾,姐姐要求弟弟搬离房屋弟弟拒不同意,后屈律师受姐姐委托起诉弟弟要求搬离,通过分析房屋权属与房屋居住权,最终法院判决弟弟搬离房屋并额外强占房屋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 浙江某建筑公司财务错误打款工程款至B公司账户,因公司与B公司间有未结工程款,故经A公司多次索要B公司拒不返还,屈律师受建筑公司委托向法院起诉B公司返还错付工程款,通过分析不当得利之法律属性以及合同相对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要求B公司返还错付之工程款,为该公司迫在眉睫的新中标项目争取了关键的流动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