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家暴证据新标准丨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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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由公安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及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九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旨在深化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应用,积极介入并调解家庭及婚恋矛盾,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从而维护家庭关系的平等、和谐与文明,促进社会的整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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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全文共计24条,采用条款式架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与程序规范、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以及具体实施细节等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规定。针对家庭暴力证据标准这一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意见》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所需的基本证据条件依据加害人的态度分为两类:一是加害人无异议的情况,需结合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二是加害人否认的情况,则需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及至少一种辅助证据。同时,《意见》详细列举了八类可作为辅助证据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含未成年子女适当证言)、悔过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记录及投诉记录等。

为确保执法过程的严格、规范、公正与文明,《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告诫书的出具情形、内容格式及实施流程。例如,对于情节较轻且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可选择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对于已查证属实且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原则上应出具告诫书;而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或已取得受害人谅解的轻微案件,则可采取批评教育措施。《意见》还规范了告诫书的样式与内容,并附录了相关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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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完善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意见》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及妇儿工委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作机制。其中,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需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并督促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则需及时将告诫情况通报给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及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形成多方合力,共同化解家庭矛盾纠纷。

近年来,公安机关已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主动警务与预防警务的范畴,积极处置家暴警情,协同排查化解家庭矛盾。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出具了9.8万份告诫书,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在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警示与缓冲作用。

■ 律师分析

依据《意见》,公安机关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需遵循以下证据原则:

1、加害人无异议情况:

若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则可通过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中的任意一项来认定事实。在此情况下,加害人的陈述构成实质证据,结合其他任一证据即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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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害人否认情况:

若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则需结合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及至少一种辅助证据来认定事实。此时,辅助证据的选择需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要求,以强化案件证明力。

3、告诫书的证据效力:

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不仅具有预防与惩治的功能,还构成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直接证据。其作为实质证据,具有直接的证明力。

■ 总结

家庭不应成为暴力的庇护所。由于家庭暴力犯罪具有隐蔽性,且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受害者往往选择沉默或延迟报案。因此,反对家庭暴力需要受害者勇于发声,寻求外界帮助。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努力,完善反家暴工作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保护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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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屈加滢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家事继承,建设工程,建筑房产,拥有大量诉讼庭审实战经验,服务大量个人客户及知名企业客户,同时屈加滢律师也为多家企业客户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屈加滢律师立志于站在客户角度考虑问题,从法律角度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屈律师具有多年建工企业法律服务经验,曾负责代理多家知名大型建工企业和大型国有特种设备企业的商事诉讼案件,为企业挽回巨大财产利益损失。屈律师在民事诉讼领域也有大量诉讼经验,代理多起情侣间财产纠纷,离婚及夫妻财产分割,房屋继承、动拆迁等诉讼,为个人客户提供最佳诉讼方案,争取利益最大化,广受客户好评。

▌代表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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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某国有龙头特种设备企业与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增加80余万签证费用因签证过程未书面留存也未签订补充协议一审败诉,二审接受委托后通过挖掘多重证据补充及说理,成功为国有企业挽回财产损失。

- 北京某知名国有特种设备企业与北京某知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特种设备企业供货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被告拒付尾款并提出高额返修费用反诉,通过剖析合同义务主次,通过一审二审多次庭审交锋,最终胜诉为企业追回大额应收货款。

- 弟弟因经济不佳应母亲安排长期居住于姐姐名下房屋内,后姐弟因房屋动拆迁问题产生矛盾,姐姐要求弟弟搬离房屋弟弟拒不同意,后屈律师受姐姐委托起诉弟弟要求搬离,通过分析房屋权属与房屋居住权,最终法院判决弟弟搬离房屋并额外强占房屋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 浙江某建筑公司财务错误打款工程款至B公司账户,因公司与B公司间有未结工程款,故经A公司多次索要B公司拒不返还,屈律师受建筑公司委托向法院起诉B公司返还错付工程款,通过分析不当得利之法律属性以及合同相对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要求B公司返还错付之工程款,为该公司迫在眉睫的新中标项目争取了关键的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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