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导游因强迫交易获刑七个月,强迫交易罪的定罪及量刑标准是什么?丨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2024年11月29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信息,3名导游因强迫交易获刑,行政机关吊销导游证。导游乔某、高某、宋某三人在哈尔滨至亚布力、雪乡途中,以言语威胁方式强迫游客购买自费项目。乔某、宋某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高某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3人严重违法,文化和旅游部门将对其处以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央视新闻) ■ 律师分析 1.强迫交易罪的认定 (1)“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①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②多次强迫交易的; ③社会影响恶劣的; ④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⑤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2)“交易”的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如果没有真是交易存在则不能认定为此罪。 2.强迫交易罪的定罪标准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3.强迫交易罪的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乔某、高某、宋某三人在哈尔滨至亚布力、雪乡途中,以言语威胁方式强迫游客购买自费项目,促成不公平交易,从中非法获利数额较大。且三人的造成的社会影响达到了恶劣的程度,结合本罪其他构成要件可以得出乔某、高某、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强迫交易罪的定罪标准。法院按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 总结教训 “黑导”强卖强卖强制交易现象屡见不鲜,此次黑龙江事件处理方式值得全国推广学习,各级政府部门应合力整治行业乱象,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GDP的增长。 附:法律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量刑标准: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加重情节: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消费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 ![]() ▌执业领域 李红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案件,企业法律顾问,不良资产处置,企业破产改制。 李红军律师具有二十五年的法官经历,审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民商事诉讼方面很有经验,曾负责很多复杂疑难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审理。 李红军律师做律师后也代理了很多件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例如代理吴京、黄渤诉我方当事人侵权案件等,都取得良好的代理效果。 李红军律师在非诉方面也很有研究和擅长,曾代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作为企业破产管理人参与多起企业破产清算业务,参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业务。作为很多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发展做好发展和谋划。 李红军律师在政府拆迁方面也很有经验,代理多起涉及政府拆迁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李红军律师在执行方面也很专业,曾在法院担任执行局长,作为律师后,执行了很多疑难复杂执行案件,取得很好效果。 ▌代表性案例 - 侵权案件:代理吴京、黄渤与商丘闪锐商贸有限公司侵权案中被告,在原告吴京、黄渤起诉300余万赔偿款的请求,经过充分提供证据,开庭辩论,沟通协调,最后调解结案,取得良好效果。 - 合同案件:代理买卖合同案件中,经过多次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 不良资产处置:代理某商业银行起诉多起疑难案件,最后全部执行到位,收回欠款3000余万。 - 破产案件:作为企业管理人参与破产清算,成功结案多起破产案件。 - 借贷案件:作为原告代理人,通过起诉开庭执行,成功执行案款300万元。 - 工伤案件:作为职工代理人,通过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成功为当事人索赔工伤保险待遇,取得良好效果。 - 拆迁案件:作为被拆户的代理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成功为当事人取得不足的拆迁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