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娃式”民间借贷的风险丨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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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经济形势下滑,就业压力逐年递增,与此同时,网络借贷平台纷纷拔地而起。比起曾经的银行贷款买房、创业等,如今的借贷平台选择更多、手续也更便捷。这也导致很多年前人对于贷款丧失了应有的“仪式感”。近段时间,接触到多起发生在朋友间的“套娃式”民间借贷纠纷案。图片

何为是“套娃式”借贷呢?简单来说就是,好友有难一声吼,没钱借钱也要帮。A与B系同事兼好友,B因为房贷及生活需要向A借款。碍于情面,A在自身没有足够存款的情况下,前后十多次向五个借款平台和两个银行共计贷款人民币45万元出借给B。双方对于本金和利息都做了相关约定。A以为只是应急,每月垫钱归还利息和部分本金,B却因没钱为由迟迟不肯归还。迫于无奈,A想诉诸法院,但法律真的能支持他要回本金和借贷平台的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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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为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给他人,违背了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出借给借款人的款项如果来源于银行、网络借贷平台而非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此时,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即使双方之前约定过利息也是无效的。依法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有期间的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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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来自银行或者其他网络贷款平台而非自己的财产,再将其转借,该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增加了银行或者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法律不会对此类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予以支持。所有,此时“好心”的出借人面临的可能是合同违约的民事诉讼,甚至有可能涉及欺诈或洗钱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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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不仅是金融机构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契约,更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公民在享受金融服务带来便利的同时,更需要深入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勿抱着侥幸心理。因为一旦出现问题,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容小觑。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意识到法律对于金融秩序维护的重要性,对于借贷行为需要谨慎对待,以免触及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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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擅长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如:劳动关系中,曾代理过违法解除劳动者案件、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案件、工伤赔偿案件及女职工三期纠纷案件。起草、修改和审查过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竞业限制协议、员工保密协议等。

合同纠纷中,起草、修改和审查各类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代加工合同和合作协议等。

侵权纠纷中,代理多起侵权责任人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表性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例,在借条表述不完整、均为现金交易、历史长达十余年、借款人已去世等不利情况下 ,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胜诉判决,追回借款。

· 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的被告代理,最终争取到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 当事人作为A公司挂名法人,又与B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与B公司的补偿金、加班费和年假工资等。

· 侵权案件中,在当事人已经与对方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 工伤赔偿纠纷中,在当事人没有劳动合同,工资现金结算、月工资不明不利情况下,成功确认劳动关系并取得相应的工伤赔偿金额。

· 合同纠纷中,对方多年来拖欠工程款,微信不回电话不接,在为当事人固定证据后,通过诉讼追回其主张的工程款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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