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警方通报"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不构成寻衅滋事丨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事件概述 近日,青岛市崂山区发生了一起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交通事件。一名驾驶白色路虎的女子王某因逆行插队未果,追尾前方的大巴车。事发后,王某下车对另一名正常行驶的司机林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导致林某口鼻流血。 该事件在网络上愈演愈烈,有关肇事女司机的谣言也漫天飞舞。最终8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通报称,对涉事女子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该局工作人员表示,一切以官方消息为准,不要轻信网传言论。 ■ 法律分析 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无故挑事:行为人必须具有恶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动机。 2. 恶意行径: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财物等。 3. 严重影响公共秩序:行为需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混乱或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 王某行为的法律分析 1. 行为的性质 王某的行为起因于交通纠纷。她的辱骂和殴打行为是因为在交通过程中发生的冲突,而非主动挑衅或无端攻击他人。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有明确的挑衅性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虽恶劣,但属于特定事件引发的冲突,并非无故生事。因此,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无故挑事”的要件。 2. 动机和情节 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的动机通常是无理取闹或为了制造混乱,而王某的行为是由于交通纠纷激化。虽然王某在事件中表现出挑衅和暴力,但这主要是针对特定的交通争执,而非无目标的社会挑衅或寻求冲突。此行为的动机与寻衅滋事罪中的无理生事相去甚远。 3. 行为的影响 王某的行为虽然对林某造成了身体伤害,但伤害程度相对较轻,并未导致严重的社会影响或公共秩序混乱,寻衅滋事罪通常涉及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更严重的暴力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在本事件中,王某在与旅游大巴车发生轻微刮蹭后,与对方驾驶员协商处理并达成一致,且提供了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 反思与思考 青岛“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事件不仅反映出个人对交通规则的漠视,也揭示了公众对交通安全意识的不足。尽管案件在法律层面得到了处理,但其背后暴露出的根本问题在于交通法治教育的缺失和执法的力度不足。 虽然“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事件的肇事者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寻衅滋事,但也反映出部分公民对法律规范的漠视。因此,我们应持续加强全民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小事可能并未严重到违法的程度,但我们仍应遵循基本的道德准则。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升公民的道德素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每个人都应以此为鉴,不仅遵守法律,更应追求更高的道德标准,共同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 ▌执业领域 王志鹏律师,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10年,处理过上百起交通事故,工伤,健康权类纠纷,主攻人身侵权类纠纷案件。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全程为当事人把控每个关键环节,力争为每位当事人做到赔偿利益最大化。另本所律师团队服务于多家房产中介,对于出现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动拆迁纠纷,遗产继承权纠纷,中介佣金合同纠纷等房产类纠纷精耕细作,在上海各中院二审阶段出现若干反败为胜的经典判例。 代理被告方蔡某踢足球致伤健康权纠纷,经过激烈的抗辩,坚持主张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最终法院驳回了对方主张的30多万赔偿诉求。 案号:(2024)沪 0115 民初 17002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