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孩子婚后帮忙买房,事后怎么追回养老钱?丨上海华联律师事务所■ 实务现状分析 在民法典实施后,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于类案情况作出了具体解释,故司法实务中,在父母不能对出资是借款这一点上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大多情况下均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予,那一旦被认定为赠予,不是特别特殊的情况下基本是无法撤回赠予的。 实务中也常出现事后补签欠条等类似功用的行为以达到证明借贷关系事实存在的目的,然而鉴于该行为中势必可能存在的不尽合理性以及行为的矛盾性,因此具有明显瑕疵的补签证据往往不会被法院所认可,这也足见司法实践中对于类案的借贷举证责任要求较高。 华联律师建议 鉴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对类案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说明,故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如何争取得到法院支持,则需重点关注直接证据收集完善同时兼顾侧面证据的收集,同时疏通借贷行为可能产生的矛盾点并增加合理性: 1.注意收集与子女双方就买房、打款事宜的微信、文字沟通记录或录音证据,尽量收集能够侧面证明系借款而非赠予的侧面证据,例如“暂时资助”、“应急”;如若此前沟通中未提及,则应当在诉讼启动前尽快引导促成类似沟通记录的留存,并及时有效进行证据存证。 2.尽可能收集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为借款的相关转账记录,若事实为借款的相关转账记录也未在转账信息中备注“借款”,可合理推断双方之间的借贷均不会刻意在转账时备注“借款”字样,从而增加该笔款项事实为借款的合理性。 3.涉婚家案件也应着重突出情理人伦,应尽量举证当事人因该笔“借款”无法收回导致养老生活困难,严重影响生活质量,也可视情况适当提供子女及配偶不善待赡养老人的相关证据。 4.收集当事人子女配偶一方对于当事人“出资”购房一事知情或应当知情的相关微信或其他文字沟通记录,以证明配偶一方明知且同意该笔债务的产生。 案例参考 1. 张某1等与张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沪0115民初xxxx号 | 2023.07.02 裁判 文书部分: 经审理查明 : ….被告张某2提交落款为2022年2月26日的欠条两张,金额为233万元的欠条主要内容为张某2、邵某于2019年买房时,曾向父母(张某1、王某)借款233万元……现“我们”同意于2022年底前一次性偿还父母的上述借款。金额为29万元的欠条主要内容为张某2、邵某因买车资金不足,向父母(张某1、王某)借款29万元……“我们”同意于2022年底前一次性偿还父母的上述借款。张某2在借款人处签字。2022年8月30日,被告邵某在与被告张某2的微信聊天中述:“房子都准备卖了。”张某2答:“卖?还没啊,早呢。”邵某再述:“房子要卖,卖了后还妈妈钱,你忘了?”。邵某又述:“结婚到现在,我问家里要过钱?”。张某2答:“卖车子就是你想好的,我明白了。”邵某答:“房子是你准备卖的。”张某2答:“我想着拿钱出来,我想给你换个车。”邵某述:“写欠条也是你想出去的。”张某2答:“这是好事。欠条是我妈要。”邵某述:“不是给我,是我自食其力。”邵某后又述:“打从一开始说要换车。”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原告的出资行为系借贷还是赠与,张某2提交的微信聊天中可见,邵某明知张某2向二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未提出异议,且该款项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用于邵某、张某2夫妻购房买车支出,邵某辩称案涉款项系赠与提供录音作为证据,该录音中虽无借贷的字词表达,但亦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达成了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于邵某辩称案涉款项系赠与的意见不予支持。二原告诉请被告张某2、邵某共同归还案涉本金2,62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2.姜某1、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 (2024)吉0282民初xxx号 | 2024.01.17 裁判 文书部分: 本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姜某1、王某主张其与姜某2、刘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应就其与姜某2、刘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借款”买房和购车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需要姜某2、刘某双方平等协商。现姜某1、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系姜某2、刘某平等协商的结果以及刘某与姜某1、王某有借款的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的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和车辆的出资应视为赠与意义上的出资。故姜某1、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依据借款关系主张姜某2、刘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执业领域 屈加滢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家事继承,建设工程,建筑房产,拥有大量诉讼庭审实战经验,服务大量个人客户及知名企业客户,同时屈加滢律师也为多家企业客户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屈加滢律师立志于站在客户角度考虑问题,从法律角度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屈律师具有多年建工企业法律服务经验,曾负责代理多家知名大型建工企业和大型国有特种设备企业的商事诉讼案件,为企业挽回巨大财产利益损失。屈律师在民事诉讼领域也有大量诉讼经验,代理多起情侣间财产纠纷,离婚及夫妻财产分割,房屋继承、动拆迁等诉讼,为个人客户提供最佳诉讼方案,争取利益最大化,广受客户好评。 ▌代表性案例 - 男方在恋爱期间分多次向女方转账200余万元代为保管,后男方因涉刑需退赔,女方以恋爱期间赠与为由拒不返还相应款项,屈律师通过对赠与合同性质的层层说理,最终成功追回款项以解男方燃眉之急。 - 上海某国有龙头特种设备企业与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增加80余万签证费用因签证过程未书面留存也未签订补充协议一审败诉,二审接受委托后通过挖掘多重证据补充及说理,成功为国有企业挽回财产损失。 - 北京某知名国有特种设备企业与北京某知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特种设备企业供货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被告拒付尾款并提出高额返修费用反诉,通过剖析合同义务主次,通过一审二审多次庭审交锋,最终胜诉为企业追回大额应收货款。 - 弟弟因经济不佳应母亲安排长期居住于姐姐名下房屋内,后姐弟因房屋动拆迁问题产生矛盾,姐姐要求弟弟搬离房屋弟弟拒不同意,后屈律师受姐姐委托起诉弟弟要求搬离,通过分析房屋权属与房屋居住权,最终法院判决弟弟搬离房屋并额外强占房屋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 浙江某建筑公司财务错误打款工程款至B公司账户,因公司与B公司间有未结工程款,故经A公司多次索要B公司拒不返还,屈律师受建筑公司委托向法院起诉B公司返还错付工程款,通过分析不当得利之法律属性以及合同相对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要求B公司返还错付之工程款,为该公司迫在眉睫的新中标项目争取了关键的流动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