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权利人侵害债权与争议观点分析丨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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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财物所有权这一传统财产权与债权在性质上有所差异,所以针对不同财产的侵害行为,其定性中的争议焦点亦有所不同。本章节将冒充权利人侵财行为分为侵害财物所有权的行为与侵害债权的行为以分别讨论

1.债券内涵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乃指特定权利人具备的能够要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乃特定义务人依法对特定权利人所承担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依债之本旨而做出的为或不为,在民法上称为给付。根据给付内容的不同,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前者指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向债权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实物,后者乃指债务人需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劳务。关于劳务之债是否可成为财产犯对象,理论上尚有争议。由于本文所探讨的冒充权利人侵财的案件乃指使得权利人与第三人均有遭受财产损害之虞的行为,而对于行为人接受债务人提供劳务的行为,并没有使债务人丧失任何财产,故该类案件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范围。实践中更为频发的是,行为人冒充权利人接受债务人为履行债务而交付的财产。故本文所探讨的仅限于财物之债。

2.冒充权利人侵害债券的行为内涵

所谓针对债权的侵财案件,是指行为人冒充权利人,接受债务人为清偿债务而向其处分的财产。由于债权的义务主体为特定当事人,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为特定给付,1因此,行为人无法通过类似占有动产或变更不动产登记名义等方式对外表现出某物为其所有的外观,并以自己之名义对外进行处分,而只能通过冒充债权人本人或谎称自己为债权人委托的代理人,才可能欺骗债务人。债务人误将行为人当做有权受领债权的人,向行为人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是为了清偿自己的债务。为清偿债务而做出的给付行为,在民法上被称为债务清偿。因此,针对债权的侵财行为,是指行为人冒充权利人接受债务清偿。实践中发生的下列案例即属于该类行为。

案例4: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金铸、钟景勇、李锦三人共同商定,以粘贴覆盖商店内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由被告人马金铸、李锦负责转移受害人的视线,被告人钟景勇负责粘贴覆盖商店内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被告人马金铸、钟景勇、李锦共计盗窃金额为3098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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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2015年11月初,被告人申某介绍魏某甲向金华轩驾投资公司借了人民币50000元。同年12月27日起,因魏某甲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利息且手机关机,申某便冒充金华轩驾投资公司工作人员找到魏某甲妻子丁某,以催讨利息为名,多次从丁某处骗取钱财,共6500元。2016年1月5日起,申某又冒充魏某甲债权人身份找到魏某甲父亲魏某乙,以催讨债务为名,又多次从魏某乙处骗取了人民币共计10000元。之后,申被告人汇增将上述骗取的16500元人民币用于日常消费及归还个人债务。3

案例6: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段喜代表鑫塔公司与拓嘉公司签订塔基基础租赁合同,租赁费为34000元。2015年初,被告人段喜不再到鑫塔公司上班,也不再与其片区经理卢某联系。2015年3、4月份,段喜在明知自己脱离了公司管理的情况下仍然向拓嘉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催要租赁款,并于4月21日收取了谢某支付的塔基租赁费人民币24000元,但未上交给鑫塔公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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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4即属于争议较大的二维码案。商家与顾客因货物买卖合同而成立财产之债,商家负有向顾客交付商品的义务,而顾客负有向商家支付价款的义务。行为人置换二维码后,顾客误以为自己扫码出来的支付账户属于商家的,但实际上该账户属于行为人的,故置换二维码实际上属于一种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顾客在这一错误认识下将钱款从自己的账户转入到行为人的账户,属于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向商家清偿自己的债务。行为人置换商家二维码而收取顾客的价款实际上属于冒充债权人接受债务清偿的行为。案例5与案例6中,债务人向行为人交付财产均是为了清偿自己的债务,行为人让债务人误以为其有权受领债权而从债务人处获取财产的行为属于冒充权利人侵害债权的行为。

在上述冒充权利人侵害他人债权的案件中,当债务人向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没有因此消灭其对真正债权人负有的义务时,债务人就受有财产上的损失。此时,行为人冒充权利人接受债务人清偿的行为,无疑构成诈骗犯罪。问题在于,在成立债权准占有的场合,即当不知情的债务人向行为人进行的清偿被认定为有效,从而无需向真正债权再次清偿时,从整体上看,债务人的财产没有减少。例如,案例6中的辩护人指出,段喜未通过诈骗方式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失。段喜的行为只针对了拓嘉公司,拓嘉公司交付租赁款的行为效力溯及鑫塔公司,鑫塔公司无权向拓嘉公司再次主张债权,拓嘉公司并无损失,故不存在被害人。而债权人既没有获得债务清偿又丧失了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故受有财产上的损害。据此,有相当一部分观点将债权人认定为被害人并纷纷展开下一步的讨论,由此导致案件定性出现困难。不论是以新型三角诈骗还是以债权盗窃对其进行定性,都无法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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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傅鼎生:《不动产善意取得应排除冒名处分之适用》,载《法学》2011年第12期,第49页。

2 罗光添盗窃案,(2018)粤0604刑初字第33号。

3 申某犯诈骗罪,(2016)浙0702刑初336号。

4 段喜诈骗案,(2016)渝0107刑初第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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