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权益!妇女可持证查询配偶财产是否是大势所趋? |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即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全文近期发布,其中第四十五条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条例截图 其实在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新增的第六十七条也与查询配偶财产有关,即: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那么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条例截图 不难看出,福建此次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相较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来说是更优保障: 第一,不需要一定在离婚诉讼期间才能查询配偶财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一开头就明确了适用这一条款的一大硬性条件,即“离婚诉讼期间”,也就是说该法条要求只有在夫妻一方已经在法院立案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在华联律师实务中,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车辆主管部门查询配偶的相应财产情况,也是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法院的立案受理证明材料并且委托律师持证前往才能调取的。 而相较之《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则并未提及必须在离婚诉讼期间才可适用,而是简明扼要地指出仅需妇女向相关管理单位出示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即可查询配偶财产情况,此举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减少我国离婚纠纷案件量有着积极作用,试想有些配偶在白纸黑字的书面财产证明面前自感无力挣扎,为避免诉讼拖延离婚时间耗费更多财力精力,很可能就会在财产分割方面做出退让,使得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在起诉前就得到了有效解决。 第二,不需要法院出面查询:据华联律师办案实践,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最频繁遇到的则是对方银行存款或账户财产情况不清,支付宝、微信内财产情况不清的情况,而若配偶一方不积极提供流水账单或是怀疑对方提交的财产证据作假等情况下,则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出面向相关单位请求协查,而实务中更多的情况则是需要当事人委托律师向法院开具调查令,再由律师持证持调查令向银行、阿里、财付通公司线下进行调取,这也就意味着一旦遇到这样的情况,费时费力,且不可避免地需要聘请律师代理,由此而来为离婚财产分割所需花费的金钱成本也就更高了。 根据《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条文所述,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时,则无需法院出面查询也无需法院开具调查令,当事人则可自行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前往调取,一定程度上节约了调取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但是,如果是要调取银行、阿里、财付通的财产情况,是否也可以一样操作呢? 华联律师认为,在该条例中并未例举出主管单位为银行、阿里、财付通等情况,因此有待后续相应的官方解释解答出台,但鉴于阿里和财付通的调取一直以来都是规定需要律师前往杭州和深圳的公司线下窗口办理的,且手续和程序要求十分严格,所以福建省所出台的条例极大可能并不适用于位于异地且面向全国范围的阿里、财付通。 如今的法治保障下,夫妻间的财产情况相当于以往来说更加透明,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也将逐步拥有更多的法律法规条例保障,毕竟有了福建省该条例开创先河,其他城市地区陆续跟上步伐也是必然趋势,我们甚至可以期待该条例实质内容很快会出现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修订中。 但华联律师也不得不提醒各位,即使有了这条条例保障,也并不是说意有所图的配偶就没有空子可钻了,目前我国的大多数财产登记基本只能查询到显名登记情况,如果是隐名持有的财产或是由他人代持的财产,通过主管单位进行查询还是很难查询到的,因此如遇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自行注意随时保留配偶的财产线索证据还是十分必要的。 ▼ ▌执业领域 屈加滢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家事继承,建设工程,建筑房产,拥有大量诉讼庭审实战经验,服务大量个人客户及知名企业客户,同时屈加滢律师也为多家企业客户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屈加滢律师立志于站在客户角度考虑问题,从法律角度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屈律师具有多年建工企业法律服务经验,曾负责代理多家知名大型建工企业和大型国有特种设备企业的商事诉讼案件,为企业挽回巨大财产利益损失。屈律师在民事诉讼领域也有大量诉讼经验,代理多起情侣间财产纠纷,离婚及夫妻财产分割,房屋继承、动拆迁等诉讼,为个人客户提供最佳诉讼方案,争取利益最大化,广受客户好评。 ▌代表性案例 - 男方在恋爱期间分多次向女方转账200余万元代为保管,后男方因涉刑需退赔,女方以恋爱期间赠与为由拒不返还相应款项,屈律师通过对赠与合同性质的层层说理,最终成功追回款项以解男方燃眉之急。 - 上海某国有龙头特种设备企业与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增加80余万签证费用因签证过程未书面留存也未签订补充协议一审败诉,二审接受委托后通过挖掘多重证据补充及说理,成功为国有企业挽回财产损失。 - 北京某知名国有特种设备企业与北京某知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特种设备企业供货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被告拒付尾款并提出高额返修费用反诉,通过剖析合同义务主次,通过一审二审多次庭审交锋,最终胜诉为企业追回大额应收货款。 - 弟弟因经济不佳应母亲安排长期居住于姐姐名下房屋内,后姐弟因房屋动拆迁问题产生矛盾,姐姐要求弟弟搬离房屋弟弟拒不同意,后屈律师受姐姐委托起诉弟弟要求搬离,通过分析房屋权属与房屋居住权,最终法院判决弟弟搬离房屋并额外强占房屋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 浙江某建筑公司财务错误打款工程款至B公司账户,因公司与B公司间有未结工程款,故经A公司多次索要B公司拒不返还,屈律师受建筑公司委托向法院起诉B公司返还错付工程款,通过分析不当得利之法律属性以及合同相对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要求B公司返还错付之工程款,为该公司迫在眉睫的新中标项目争取了关键的流动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