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诈骗案 获不起诉结果 |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在该部分经典案例分析中,我挑选了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分析。这几个案件中所附上的法律意见书都是由我成稿的。虽然法律意见书是我写的,但并不意味着案件是我一个人办理的。在这几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都有我们团队成员的参与。除了一起研讨案件之外,团队其他律师还承担了更多的会见,以及和承办检察官沟通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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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可能还不理解,不起诉或者公安撤回案件意味着什么。我简单解释一下。无罪的情形包括公安撤案、公安不予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检察院的不起诉、公安在审查起诉阶段撤回案件、检察院在审判阶段撤回起诉、法院的无罪判决。也就是说,我在这里分析好几个案子都是我们通过专业辩护做出来的无罪案件。当然,我们做出来的无罪案件远不止这些。不过这几个案子很具有代表性。

壹·案件进展

该案件自2019年2月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2019年9月变更取保候审,直到2020年6月才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共历时十六个月。

嫌疑人自2018年11月被刑事拘留,直到2019年9月变更取保候审,在看守所共计被羁押十个月。好在最终是一个无罪的结果,所有的等待都是值得的。这个案件如果非要判刑的话,嫌疑人面临着的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贰·案情概要

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2011年3月,嫌疑人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了被害人葛某,后与其发展成为了恋人关系,并许诺与其结婚,以取得其信任。随后,嫌疑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口替被害人葛某管理钱款,为以后结婚共同生活做打算,于2012年3月起,被害人葛某的钱款交给嫌疑人潘某保管,截止2015年12月,被害人葛某存入嫌疑人潘某银行账户有账面记录的金额,除去被害人葛某因借贷及生活所需从嫌疑人潘某处转回的189万余元,骗取金额多达200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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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嫌疑人潘某称与被害人葛某存在借贷关系的张某经济出现了问题,以无力偿还借款,以被害人葛某与张某打官司难为情为由,谎称代替被害人葛某向张某打官司要钱,并许诺事后会将钱如数归还给被害人葛某,以此骗取被害人葛某的信任。2015年6月,嫌疑人潘某、被害人葛某、张某三人在咖啡店重写了借条,嫌疑人潘某为出借人、被害人葛某位担保人、张某为借款人,借款金额为200万。2016年5月,嫌疑人潘某以此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9月,法院判决嫌疑人潘某胜诉。嫌疑人潘某拿到判决执行款300余万后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给被害人葛某。

2013年至2017年间,嫌疑人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婚恋网站与被害人奚某相识,伪装身份骗取被害人奚某的信任后,借口为其办理上海户口需要疏通关系,先后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奚某人民币共计8万余元。

叁·本案辩护重点

针对葛某被骗案

虽然这是一起诈骗案,但经过案卷研究,我发现本案辩护重点并不在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对于通常的诈骗案件,我们重点分析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对方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钱款,以及嫌疑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该起案件的重点则在于,如果要认定嫌疑人有诈骗行为,就需要先确认涉案钱款本是被害人的财产。本案中,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有多年交情,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非常之多,时间跨度也很大。这就决定了公安机关很难证明涉案的200万原本是被害人的。我就是要从证据及证明责任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见,迫使检察院做出让步。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从证据角度出发,坚持疑罪从无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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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奚某被骗案

在这起案件中,我还是从证据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公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充分。除此之外,我还质疑被害人奚某有诬告陷害的嫌疑。在法律意见书中,暗指奚某之所以诬告陷害嫌疑人,就是因为受被害人葛某指使。把葛某牵涉到这个案子中,就是要给葛某一些威慑,为将来不起诉决定扫除一个障碍。单纯质疑的力度还是不够的,后来我们还接受了嫌疑人潘某的委托,代为去公安机关控告,控告奚某涉嫌诬告陷害罪。公安分局紧急召开会议之后,决定先受理案件,随后移送到奚某所在地的公安分局进行处理。果然公安受理案件这一情节给被害人葛某造成了一定的威慑,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后,葛某也没有进一步申诉。

本案中,我共计出具了五份法律意见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提交了第一份法律意见书。第一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较为全面,主要强调了公安机关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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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结束之后,提交了第二份、第三份及第四份法律意见书。这次阅卷之后,我发现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中的思路与我提交的第一份法律意见书的思路基本是一致的。所以我提交的第二份法律意见书中,以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为基础来分析公安机关第一次补充侦查的情况。本意并非想要说明公安机关办事不利,而是要提醒检察官,有些证据材料确实是无法收集到的,可以考虑疑罪从无了。

第三份法律意见书是专门针对葛某被骗案的,强调涉案的200万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是犯罪嫌疑人潘某的,但更为重要的是,也无法确定的证明该笔钱款归被害人所有。基于案件材料中被害人葛某的陈述,也不能说清楚其如何获得这200万的。

第四份法律意见书是针对奚某被骗案的。主要强调被害人奚某的陈述有很多自相矛盾之处,且部分陈述与葛某的陈述相互矛盾。在意见书中,我还指出被害人奚某有刻意回避侦查的可能,甚至有诬告陷害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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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结束之后,提交了第五份法律意见书。这次退回补充侦查也没有侦查到更多的证据材料,按理说,之前提交的意见书已经足够了。但和检察官多次沟通下来,我发现检察院内部支持提起公诉的检察官更关注嫌疑人潘某的钱款来源。他们认为嫌疑人潘某并没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收入,不能排除嫌疑人潘某无法取得200万钱款的可能性。检察官希望我们律师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嫌疑人潘某在2015年改写借条之前有足够的钱款。很显然,嫌疑人没有自证清白的法律义务。

第五份法律意见书中,我从检察院角度进行分析,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证明200万钱款归被害人葛某所有。目的是想要告知检察官,证明嫌疑人潘某有罪的义务在公诉方,若不能证明则应该疑罪从无。还需要强调,单纯没有证据并不是对可能性的否定,对可能性的否定需要提出积极的证据支撑。总之,不论从哪种角度都不能认定葛某拥有这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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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王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领域。

王律师累计参与办理的刑事案件近百起,为众多嫌疑人争取到了不起诉,为众多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或者从轻处罚。涉及罪名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设赌场罪、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组织卖淫罪、虐待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

王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亦有独到见解,通过诉讼、调解及仲裁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上挽回了损失。王律师尤擅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案件。

▌法律研究与著作文献

《刑事案件家属自查手册》

▌代表性案例

· 顾某非法经营案,涉嫌销售危险化学品100吨,不予起诉

· 李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200余万,经辩护,最终检察院不予起诉

· 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予批准逮捕,后解除取保候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尹某某诈骗案,不予批准逮捕,最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付某某开设赌场案,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 王某某盗窃案,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撤回案件

· 黄某某职务侵占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法院仅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终量刑幅度大幅下调

· 韩某某组织卖淫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变更罪名为介绍卖淫罪。检察院量刑建议五年有期徒刑,最终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 陈某某诈骗案,变更起诉罪名为非法经营罪,最终量刑由十年以上减为四年半

· 崔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经庭审辩护,变更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常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变更起诉罪名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而量刑由十年减少为五年

· 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公安将其由嫌疑人变更为关键证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法院适用缓刑

· 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总涉案金额5.27亿,于某某任职产品部及运营部负责人,经辩护适用缓刑

· 李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25万,经辩护适用缓刑

· 张某某虐待致死案,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有期徒刑,经辩护,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 杨某盗窃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经辩护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日

·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经辩护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王某强奸案,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经辩护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 王某强奸罪,经辩护,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王某某猥亵儿童案,经辩护,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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