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喂流浪猫的法律风险你知道吗?|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众所周知,自己饲养的宠物如果看管不当对他人产生侵权或者伤害行为,主人理应为此担责,这类案例和新闻大众已经屡见不鲜,但如果是在家附近或者单位附近投喂的流浪猫流浪狗闯了祸伤了人,投喂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公开了一则有关投喂流浪猫侵权的判决文书,一男子在羽毛球馆运动时被一只闯入球场的流浪猫绊倒导致十级伤残,而这只流浪猫一直被场馆的工作人员长期投喂和关照,给这只流浪猫提供治病洗澡,甚至还为这只流浪猫取名“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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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事后将这名工作人员和球馆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用,最终该工作人员被法院认定与流浪猫之间达成实质上的饲养关系,判决该工作人员承担伤者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总计24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同时羽毛球馆公司亦负有补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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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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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华联律师分析

此案中的“流浪猫”实际上在球馆工作人员长期的照顾投喂下,其实早已超出了“流浪”的范畴,可以达到“宠物”的标准,与普遍意义上的宠物唯一的区别则在于主要饲养地是在工作单位,而球馆工作人员各项细致的饲养行为显然也已达到法律上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概念,因此,在其对“流浪猫”看管不当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依规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6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以案例形式明确了饲养人管理人不懂法也不能免责,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饲养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以金钱赔偿为主要形态的民事责任,没收犬只行政责任等。在国家法治化进程以及司法实践的紧迫需要下,我国司法对于依法依规养犬的监管也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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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喂流浪小动物并没有法律上的禁止和限制,也是善意和社会温情的体现,虽然上述案例属于个别特例,但是华联律师也有必要在此向各位爱心人士提示投喂流浪动物的法律风险,当对特定流浪动物的投喂照顾达到一定的频率和专属性,即使没有将其带回家饲养,也很有可能构成法律上的饲养关系,成为法律意义上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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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屈加滢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家事继承,建设工程,建筑房产,拥有大量诉讼庭审实战经验,服务大量个人客户及知名企业客户,同时屈加滢律师也为多家企业客户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屈加滢律师立志于站在客户角度考虑问题,从法律角度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屈律师具有多年建工企业法律服务经验,曾负责代理多家知名大型建工企业和大型国有特种设备企业的商事诉讼案件,为企业挽回巨大财产利益损失。屈律师在民事诉讼领域也有大量诉讼经验,代理多起情侣间财产纠纷,离婚及夫妻财产分割,房屋继承、动拆迁等诉讼,为个人客户提供最佳诉讼方案,争取利益最大化,广受客户好评。

▌代表性案例

- 男方在恋爱期间分多次向女方转账200余万元代为保管,后男方因涉刑需退赔,女方以恋爱期间赠与为由拒不返还相应款项,屈律师通过对赠与合同性质的层层说理,最终成功追回款项以解男方燃眉之急。

- 上海某国有龙头特种设备企业与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增加80余万签证费用因签证过程未书面留存也未签订补充协议一审败诉,二审接受委托后通过挖掘多重证据补充及说理,成功为国有企业挽回财产损失。

- 北京某知名国有特种设备企业与北京某知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特种设备企业供货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被告拒付尾款并提出高额返修费用反诉,通过剖析合同义务主次,通过一审二审多次庭审交锋,最终胜诉为企业追回大额应收货款。

- 弟弟因经济不佳应母亲安排长期居住于姐姐名下房屋内,后姐弟因房屋动拆迁问题产生矛盾,姐姐要求弟弟搬离房屋弟弟拒不同意,后屈律师受姐姐委托起诉弟弟要求搬离,通过分析房屋权属与房屋居住权,最终法院判决弟弟搬离房屋并额外强占房屋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 浙江某建筑公司财务错误打款工程款至B公司账户,因公司与B公司间有未结工程款,故经A公司多次索要B公司拒不返还,屈律师受建筑公司委托向法院起诉B公司返还错付工程款,通过分析不当得利之法律属性以及合同相对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要求B公司返还错付之工程款,为该公司迫在眉睫的新中标项目争取了关键的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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