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外观责任概述 |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一、权利外观责任的内涵与目的

(一)权利外观责任的内涵

德国法学家莫瑞茨韦尔斯巴赫最早提出权利外观理论。这一理论也称为权利外观责任或权利外观主义。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行为人对于成文法规、或交易观念上之一定权利、法律关系、其他法律上视为重要要素之外部要件事实为信赖,以致为法律行为时,如其要件事实系由于其信赖保护受不利益之人之协助而成立者,其信赖应受法律之保护。”8

(二)权利外观责任的目的

当存在对外观的信赖时,法律牺牲权利人的权益是为了保护交易主体的信赖利益。信赖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正如卡尔·拉伦茨所言:“信赖消失殆尽时,人们之间的交往也就受到了至深的干扰。”9若无法普遍维持人们之间的基本信赖,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活动将会受到极大的阻碍,从而有害于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因此,信赖利益实际上是维系社会正常交往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一种公共利益。但法律价值的基本取向是保护真实的法律状态,10而外观主义选择保护与真实法律状态不符的事实,则是对法律基本价值的偏离。所以,其不应该成为法律的普遍原则,而只能是法律的例外。且,由于这种例外以牺牲个体权益为代价,故其适用应满足严格的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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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外观责任的具体制度

(一)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11通说认为,构成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 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其中,赃物、遗失物等非因权利人的意思而脱离其占有的所谓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2

2. 须存在可信赖外观。在动产,该信赖外观源于出让人对动产的占有;而在不动产,该信赖外观来自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13

3. 出让人为须为无权处分人。所谓无权处分,指没有取得权利人同意,而处分权利人财产的行为。

4. 须基于有偿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且应支付合理的价格。

5.须受让人已实际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在受让人名下。

6. 须受让人为善意。根据物权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善意是指,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14

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第三人即依法取得有关财产权利。原所有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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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见代理制度

我国民法总则第172条及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构成表见代理,需满足如下要件:

1.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

2.无权代理人具有权利外观,即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授权之外部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4.权利外观的形成与权利人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若权利外观的形成与权利人毫不相干,则权利人无需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 15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需要直接承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合同之权利义务。至于权利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害,只能向无权代理人索赔。

(三)债权准占有制度

债务清偿乃消灭债务的方式之一。债务清偿原则上须向债权人进行方为有效,但在某些情形下,当债务人根据表见于外的事实误认为第三人为债权人而向其清偿时,为保护债务人的信赖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与迅捷,该清偿行为被认定为有效。真正的债权人将因此丧失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的权利。该第三人被称为债权准占有人,即虽然不是真正的债权人,但根据一般的交易观念,足以使人相信其为债权人。16

债权准占有制度在台湾地区、法国、德国等均有成文法规定,但在我国大陆未有明文规定。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债务人向债权准占有人清偿的案件,法官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来弥补这一法律漏洞,即根据权利外观理论来判定该清偿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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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8 参见高金松著:《空白票据新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转引自李长兵:《德国商法中的权利外观责任及其借鉴》,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11期,第90页。

9(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8页。

10 参见李长兵:《德国商法中的权利外观责任及其借鉴》,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11期,第92页。

11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2 参见杨立新著:《物权法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第162页。

13 参见陈华彬著:《民法物权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289页。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

15 参见王利明著:《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328-331页。

16 参见其木提:《论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清偿的效力》,载《法学》2013年第3期,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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