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也会遇到的恋爱纠纷究竟是分手费还是敲诈勒索 |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吴秀波事件: 2019年1月18日晚,曾主动爆料自己与吴秀波交往7年之久的女星陈某某的父母,以女儿陈某某的微博账号为名,发布了一条公开信。公开信中,陈某某的父母指出,去年中秋节女儿爆料之后,吴秀波愿意以经济方式补偿一笔分手费,后来却以银行账户被冻结为由,仅支付了小部分补偿。2018年11月4日吴秀波让陈某某回国,次日陈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在机场被公安局带走。吴秀波方面就作出了反应,即刻发表律师声明,声明指出该公开信内容不属实,已将此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并将追究发表人的法律责任。 不久后相关案件信息也有公布: 但是吴秀波事件并非个案,在娱乐圈相似的事情也依旧在发生,不久前霍尊的事也公布出来。 壹·本案案情简介 回到陈律师代理的本案,即张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也是有恋爱引发的纠纷,大致案情是这样,张某是个00后年轻貌美的姑娘,结识了了一个成功男性,自称开有公司,在张某提起准备换工作时还炫耀起自己的公司,想吸引张某来入职,一来二去,二人发展成了情侣关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逐渐发现,这个自己的男朋友似乎和他告诉自己的情况不一样。 公司情况不说,他本人还是已婚的,且妻子已经怀孕都快生产,却欺骗张某自己正在离婚,被莫名当小三的张某,气愤之下联系到了男友的妻子,准备将他们的情况告知他妻子,这个时候这个男友却提出了可以给分手费的形式解决此事,希望张某不要去找家里,结果在张某收到了男友的分手费后,男友反手就去公安报案了,张某也被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贰·敲诈勒索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综上,各地区根据本地的经济情况,不同金额在认定上相同,也可能相同金额认定犯罪程度不同的情况。 叁·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及常见手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要求达到一定的犯罪金额,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涉及公私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肆·本案的争议点 1、张某准备告知男友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中的以恶害相告的行为,是否有威胁的性质,以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双方关于分手费的聊天记录有缺失,在实际确定分手费的过程中,无任何文字聊天记录,张某告知是双方在电话中突然由对方提出的,之后就依据对方提出的金额给付了张某分手费的情况; 3、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报案以及实际的给付的事实还有双方对于分手费的沟通的情况能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的认定。 伍·“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男女双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虽然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变数,却只是民事法律关系,并不会因此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一方强行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费”并采用威胁、要挟手段的,如果数额较大,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陆·辩护思路 1、张某的告知男友妻子的行为不是威胁也不是以隐私相告使人产生恐惧害怕,因为张某想要告知的两人的情况是事实,并没有虚构以及夸大; 2、张某其实也是受害人,特别在道义上,起因是男友的感情欺骗,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当小三,在其知道真实情况后想要向男友妻子说出事实,这是任何一个正常女性都会有的情绪发泄情况,符合一般状况; 3、查看了张某提供的所有聊天内容分析,无法确认张某有主动索要分手费的内容,也无法看出有敲诈的故意存在,客观证据不足,相反,在缺失了关键的聊天内容的情况下,突然又提到了分手费的金额,并且男方主动又给付了对应的价款这也是不符合一般情况,不应作有罪的推定。 最后,在侦查阶段,陈律师提出了上述的辩护观点并与承办有效沟通,表达了上述的疑问,在几个月后,公安阶段就予以结案,解除取保,并认定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柒·主办律师 ▌执业领域 诉讼业务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相关以及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争取到不予起诉、缓刑等理想结果,在不利情况下也有争取到不逮捕、取保等家属及当事人满意的状况。 主要为常年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并购收购业务等,长年为知名外资大型零售企业进行法律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与政府机关的沟通,新设分支机构的办理,相关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的衔接沟通,处理相关行政决定的沟通,除了公司内部协议文件,负责对外合同审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审核,企业对外打假,处理突发事件,独立完成新三板上市法律意见书,并参与主板IPO上市相关的尽调及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工作经历 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大学期间入伍,有部队参军经历,毕业后即执业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后执业于上海宇赢律师事务所、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深造刑事领域诉讼,2022年加入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代表性案例 裴某某抢劫杀人案,该案于2022年7月22日登上了东方电视台《东方110》栏目,该期节目命名为《无言之证》,并同步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节目,该案为25年前悬案,此案因过诉讼时效,同时创造了上海在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有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诉讼时效被最高检批准不予起诉。 曾某某诈骗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3月左右,因直播行业兴起后,大量利用直播进行诈骗活动,此案为当年上海浦东警方办理的专案,在涉案金额高,团队以及个人涉案金额都巨大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仅八个月的刑期。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9月,事发地为没有监控、证人以及其他直接客观证据的居民房屋内,仅靠受害人的举证以及当事人口供被警方立案受理,并在短时间内报捕,后经陈律师反复推敲事发地楼栋的周围情况,获取到小区内的监控以及双方事发后的聊天记录,成果让当事人脱罪。 张某某聚众淫乱案,代理该案时,当事人已经被捕,陈律师接收后,通过会见获取到当事人的工作、以及其他有利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使当事人在被捕后取保,并在起诉阶段反复工作沟通,在公诉人认为当事人参与多次,上海同罪名情形中没有缓刑且补建议缓刑的情况下,最终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周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通过沟通,陈述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况,积极联系受害人,获取受害人谅解,最终争取到不予逮捕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被羁押。 杨某某和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作为受害人事发后与肇事方沟通不畅,迟迟无法获取赔偿,分别代理后,及时采取诉讼手段,迫使对方主动积极沟通,杨某某案最终在开庭前通过谈判获取到了超过预期的赔偿,并且减少了诉讼成本,李某某,不仅最终获得赔偿另外交通事故也认定了工伤。 王某某劳动纠纷,在当事人收工伤后没有获得企业的赔偿,无法与企业沟通的情况下,找到陈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后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策略,通过仲裁、工伤认定、诉讼、再仲裁的方式争取利益,在当事人手头无直接证据、缺少用工证明、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仲裁阶段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并经历了一审,通过对方的自认等诉讼中的漏洞,成功争取了当事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