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的必要性 |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王鹏律师经常会碰到当事人突然被公安或检察机关带走,家属在对实际情况不甚了解、在恐慌与茫然中,落入诸如找关系捞人、风险代理、办理取保候审等“陷阱”之中,白白错过了宝贵的时间窗口期。

就此,华联律所的王鹏律师编写了这份8万多字的《刑事案件家属自查手册》,现将全文分期刊载,为不熟悉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家属在至亲之人身陷囹圄时,克服恐慌情绪,找到关键对策,理性选择律师。

有没有必要请刑事律师

我这里不会直接给出确定的结论,仅从两个角度进行简单分析。

首先,从制度设计角度来分析。

律师职业的存在本身就具有合理性。最高院和司法部正在推,刑事辩护全覆盖,这也说明刑事辩护本身是不可或缺的。

我在这里以法庭上的控辩审三角关系进行简单说明。法庭上,合议庭作为居中裁判者,公诉方负责指控犯罪,辩护方负责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庭本身会更偏向于公诉方,如果辩护方缺失或者不能发挥有效的辩护职能,其结果可想而知,并不能有利于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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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强调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但这两者毕竟存在一定的冲突。不能直接说公检法不注重保障人权,但其更倾向于惩罚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就会更强调保障人权的一面,会更多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利益权衡角度进行分析。

请刑事律师进行辩护毕竟是要花钱的,那么家属就会有一个利益衡量。需要考虑可能争取到的权益和支付的律师费之间是否匹配。考虑这个问题又需要考察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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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案件的辩护空间有多大,是否在律师的专业能力范围之内。如果案件本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辩护空间就不会太大,即使再专业的律师所能发挥的空间也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可以考虑不找律师,在检察院阶段直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然,案件本身的辩护空间并非家属考虑的唯一因素。

其二,家属需要考察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律师费。我在这里先不考虑那些不计代价想要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争取较轻处罚的家属。我在办理案件中遇到过很多家属,在考虑问题的时候会拿律师费和可能减轻处罚的年限内嫌疑人所赚取的收入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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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的话,假设律师费是八万元,按照律师办案经验初步估算可能减轻一年的有期徒刑,那么家属就会考虑嫌疑人早出来一年能不能赚到八万元。虽然我不能认同这种价值观,虽然我认为自由很难用金钱来衡量,但毕竟又家属是这么考虑问题的。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我也不打算说服他们。如果觉得嫌疑人的时间和自由所对应的价值就是其预期的工资收入,那家属就可以用这一标准来判断是不是要请律师了。

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可以不花钱找律师

作为刑事律师,我还是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可以不用花钱找律师的。在检察院阶段如果要做认罪认罚的话,检察官会主动联系值班律师,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让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如果被告人没有找律师辩护的话,法官会联系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出庭辩护。不论是值班律师还是法律援助律师,都不需要家属支付任何费用。

那么满足哪些条件的情况下,家属可以不花钱找律师呢。我还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简单说明。第一个方面是,案件本身的辩护空间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出现案件本身辩护空间很小,且家庭经济能力很有限的情况的话,我建议家属不要花钱找律师了。案件本身辩护空间较小的表现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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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有些案件中指控或者建议指控的罪名,最高法定刑就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比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

有些案件中的罪名,虽然有不同量刑档,最高刑可能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根据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可能判处的仅是最低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如诈骗罪中诈骗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交通肇事罪中无肇事逃逸情节的等。

第二种情况,嫌疑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的案件

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做了多次供述,如果已经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包括客观行为和主观认识,那么后续推翻前期供述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了,除非能够提供刑讯逼供的线索材料,或者改变之后的供述能够与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除了不太可能推翻前述供述之外,另外一个不利因素是,将会影响到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

对于嫌疑人已经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供认不讳的案件,刑事律师是很难做无罪辩护的,除非有足以推翻嫌疑人供述的证据材料。对于这样的案件,一般说来变更起诉罪名也是很难的。除非案件本身比较复杂,嫌疑人虽然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但该犯罪故意并非公安机关建议指控的罪名所对应的犯罪故意。比如,公安机关建议指控嫌疑人诈骗罪,嫌疑人本人也承认了自己参与了公司的诈骗行为,也承认自己知道公司的行为不合法,但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是诈骗的故意还是值得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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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时具备这两种情况的案件来说,刑事律师所能发挥的作用确实很小,主要的作用就是沟通认罪认罚事项。除此之外,也就是跑跑腿,走走程序。也许有律师的沟通最终能够少判那么几个月,但这种程度的从轻处罚真的能够对得起律师费吗?如果刚好嫌疑人家属的经济状况不佳,那么可以不用花钱找律师了,只要相信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和相信我们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会依法公正的处理案件就可以了。

在这种案件中,嫌疑人只要保证良好的认罪态度,积极退赔违法所得的话,最终的判决也不会太重的,而且适用缓刑的概率也是有的。即使不能适用缓刑,最终判处的刑罚也不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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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王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领域。

王律师累计参与办理的刑事案件近百起,为众多嫌疑人争取到了不起诉,为众多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或者从轻处罚。涉及罪名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设赌场罪、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组织卖淫罪、虐待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

王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亦有独到见解,通过诉讼、调解及仲裁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上挽回了损失。王律师尤擅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案件。

▌法律研究与著作文献

《刑事案件家属自查手册》

▌代表性案例

· 顾某非法经营案,涉嫌销售危险化学品100吨,不予起诉

· 李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200余万,经辩护,最终检察院不予起诉

· 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予批准逮捕,后解除取保候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尹某某诈骗案,不予批准逮捕,最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付某某开设赌场案,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 王某某盗窃案,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撤回案件

· 黄某某职务侵占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法院仅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终量刑幅度大幅下调

· 韩某某组织卖淫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变更罪名为介绍卖淫罪。检察院量刑建议五年有期徒刑,最终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 陈某某诈骗案,变更起诉罪名为非法经营罪,最终量刑由十年以上减为四年半

· 崔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经庭审辩护,变更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常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变更起诉罪名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而量刑由十年减少为五年

· 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公安将其由嫌疑人变更为了关键证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法院适用缓刑

· 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总涉案金额5.27亿,于某某任职产品部及运营部负责人,经辩护适用缓刑

· 李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25万,经辩护适用缓刑

· 张某某虐待致死案,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有期徒刑,经辩护,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 杨某盗窃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经辩护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日

·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经辩护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王某强奸案,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经辩护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 王某强奸罪,经辩护,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王某某猥亵儿童案,经辩护,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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