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因对方犯规受伤,能否起诉要求赔偿 |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杭州亚运会刚结束不久,全民健身的热情仍丝毫未减,周末或下班后和同事或三五好友相约打篮球、打网球、打羽毛球或是跆拳道、柔术、飞盘越来越成为了如今都市白领的社交新潮流。运动小白突然开始增加运动强度,往往容易产生不可避免的运动伤害,近期华联律所屈加滢律师就代理了好几起有关运动伤害的身体权、健康权诉讼案件,在此和大家分享下类似案件的诉讼经验。

壹·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需注意,该条文为民法典新增的法律规定)

贰·法律分析

经案例检索和法理分析,总结下来因运动对抗所产生的运动伤害侵权案件往往是这样的裁判倾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与运动活动,故对该运动中的对抗性和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理应知晓,并被视为愿意承受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即同意自甘风险,一般情况下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原告可以提供足够证据举证被告在运动过程中存在明显犯规或者故意击打等的过错行为,法院可能会根据原告的伤势酌情要求赔偿,但酌情承担的赔偿比例一般不会超过25%。

经查询相关大量案例后不难发现,目前基层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绝大多数情况下均不会支持因运动受伤者的赔偿请求,基本以全部驳回诉请为总基调。法院的裁判基调实际上也是为了让我国《民法典》中所新增的自甘风险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得到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图片

在202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中,也有一起十分典型的校内篮球赛碰撞致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例【典型案例之三:张某与韦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校内篮球赛碰撞致伤案”】:大学生张某和韦某在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各处两队进行对抗,碰撞中张某倒地受伤,韦某被判犯规。最终张某经诊断为左肩外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实施犯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参加篮球运动存在受伤风险仍参与运动,也应对风险本身带来的伤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据此判决韦某对张某的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后韦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韦某犯规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除非韦某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篮球比赛具有高度对抗性和风险性,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动作都经过慎重考虑,应将参赛者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范围内。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韦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图片

虽然因运动对抗行为导致身体受伤很难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对抗一方承担赔偿,但是经常去运动场馆运动的朋友们应该也很熟悉场馆推荐购买的运动保险,我也建议各位在进行运动活动特别是存在激烈对抗的运动活动前,务必购买一份运动保险,一般正规的运动场馆都会提供正规的保险购买途径,每次保费一般为10元至20元左右,俗话说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一旦遇到运动造成骨折等严重的身体损害,此时运动保险理赔还可以填补一部分的医药费花销,还是十分有必要的。

叁·相关案例

1、臧某某与毛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对毛某在足球运动中撞到臧某某,致臧某某倒地左肩受伤之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庭审中,臧某某主张毛某故意冲撞其,且存在违背足球运动规则行为。由于足球运动作为一种激烈的、高风险对抗性体育竞技运动,争抢、碰撞为比赛中的正常现象,双方作为数次参加此类体育运动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于此类体育运动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充分知晓。双方通过网络即时通讯软件群组发布的信息,自愿参加足球竞技,运动过程中既是风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风险的潜在承担者,对于相关风险也应当自行承担。

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毛某在踢球时,严重违背足球运动规则,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臧某某受伤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毛某存有过错。故臧某某在参与踢球过程中身体受到损伤并非毛某的过错所致,毛某的侵权责任不成立。然而,毛某在运动奔跑中与臧某某发生肢体接触这一行为与臧某某倒地受伤的损害结果之间确有事实联系,毛某的行为客观上亦导致臧某某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如若均由臧某某自行全额承担显然有失公平,故对于臧某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双方予以分担为宜。

确认臧某某前述损失共计157,804.82元。双方对臧某某上述合理损失费用予以分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毛某补偿臧某某40,000元(约为承担25%)。毛某辩称事发后给付臧某某6,000元,臧某某则不予认可,毛某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毛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臧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40,000元;二、驳回臧某某其余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覃某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中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可知,覃某某系在自发组织的篮球运动中,遭受刘某某碰撞导致受伤。而篮球运动系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出现人身伤害事件是正常现象,损害后果除因行为人主观故意所致之外,一般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覃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与篮球运动,故对该运动中的对抗性和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理应知晓,并被视为愿意承受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即同意自甘风险,且仅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刘某某对损害发生存有主观故意。至于覃某某上诉称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共同分担损失,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公平原则系侵权责任法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仅适用特殊情形,且应限制在极少数意外伤害事件中,而体育运动系正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部分,不应将对调整极少数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公平原则适用于日常体育活动的风险负担;另一方面,覃某某也未证明其受伤达到严重伤害后果,对此意见,本院亦予以认同。综上,覃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杜某某与熊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证人证言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系在防守被告控球过程中受伤。篮球运动系高对抗性高风险的体育竞技运动,运动过程中参与者之间发生碰撞是不可避免的运动风险,只要在体育运动规则允许范围内均属于正常且应为参与者接受的风险,当事人自愿参加对抗较为激烈的体育运动应视为其自甘风险。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篮球运动可能存在受伤的风险,还主动参加运动,应当免除行为人因规则内拼抢动作而造成其伤害的侵权责任。现并无证据显示被告控球过程中存在明显犯规或者故意击打原告的过错行为,被告碰撞原告属于规则允许范围内的合理碰撞,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不要求原告返还其已垫付的款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图片

▌执业领域

屈加滢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家事继承,建设工程,建筑房产,拥有大量诉讼庭审实战经验,服务大量个人客户及知名企业客户,同时屈加滢律师也为多家企业客户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屈加滢律师立志于站在客户角度考虑问题,从法律角度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屈律师具有多年建工企业法律服务经验,曾负责代理多家知名大型建工企业和大型国有特种设备企业的商事诉讼案件,为企业挽回巨大财产利益损失。屈律师在民事诉讼领域也有大量诉讼经验,代理多起情侣间财产纠纷,离婚及夫妻财产分割,房屋继承、动拆迁等诉讼,为个人客户提供最佳诉讼方案,争取利益最大化,广受客户好评。

邮箱:hualian@hualianlaw.com 微信公众号: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来访接待时间:10:00~16:00 来访预约电话: 400-862-8266
联系我们
上海办公室
上海市九江路333号金融广场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