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案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案情概述

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9日与被告一房地产开发商X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武汉市硚口区红星村房屋,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之前。该栋1单元三部电梯系委托人某国有特种设备企业生产,经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合格;三部电梯自2021年起由J物业公司聘请委托人外的另一公司进行维保。该楼栋建设项目于2019年1月3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为X公司。

2017年8月19日,原告与J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其中包含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的维护和管理。2019年9月底,X公司向原告交付房屋。

2021年原告入住房屋后认为三部电梯运行时造成其房屋尤其是紧邻电梯卧室噪音,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原告向J物业公司反映电梯噪声问题。但由于存在责任承担的争议,因此原告将开发商、物业公司与委托人特种设备企业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承担噪声污染责任,消除噪声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且要求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特种设备企业所生产的电梯本身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标准,已取得相关检验合格证明,且截至原告搬入时,该电梯已过电梯生产商免费维保期限,已处于物业及其他公司进行维保的阶段。

▌案件难点

针对委托人,本案主要争议点有二:

其一,原告在起诉时所适用的噪声污染标准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本案中电梯是否能够适用该标准;

其二,当事人特种设备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委托人对于案件的期待

委托人认为自己作为电梯生产商,已取得特种设备验收合格证明,无需承担噪声污染的相关责任,因此期待获得无需承担责任的相关判决,也为了能够以此对抗其他类似起诉与投诉。

▌案件的最终结果

经方圆律师团队深度研磨研判,迅速找到案件根节,并于庭审过程中,当庭据理抗辩,寸土必争,法院最终判决与委托人所期待结果相符,委托人因此将该案结果作为典型推广运用至其他类似案件中。

▌律师解读

首先,原告起诉以及鉴定所依据的噪声标准有误,委托人已达到电梯相关噪声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该标准所限制的噪声发出方为住宅周围的经营娱乐与商业场所,其并不限制住宅区域本身的相关设施设备。因此住宅中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电梯设备不属于该标准所适用的设备范围。同时我们也找到了类似案件判例以支撑我们的观点。

此外,针对该问题,环境保护部在2011年就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请示》的相关问题发布复函,其中明确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制定和实施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该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

综上可知,无论是条文规定、官方复函还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上,原告起诉以及鉴定报告最终得出超出噪声标准得到结论所依据的标准都是错误的。而本案电梯本身是符合“《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8-2009)、《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 1 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GB/T 7588.1-2020)”等电梯本身的质量标准中相关噪声标准的,因此原告以该鉴定报告认定电梯噪声排放超标是存在标准适用错误的问题的。

其次,针对委托人是否为适格被告,律师认为委托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委托人仅仅是电梯的制造方,作为电梯的制造方,委托人已取得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曳引驱动有机房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以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即涉案电梯已全部经政府部门检验合格,政府部门本身已确认电梯本身已符合政府要求的电梯相关标准,不存在瑕疵与不达标的问题。原告所称的噪声未达标也并非电梯制造单位的问题,而是开发商与物业所需要负责的生活环境噪声控制义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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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方圆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争议解决等,专长于建筑房产、生态环境、保险等行业领域的法律服务。

方律师具有较为丰富的刑事辩护、建筑房产领域相关诉讼、非诉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服务经验,服务客户包括个人客户以及政府部门、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企业类客户。

方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曾参与或主办多起刑事案件的辩护,涉及金融、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等相关领域同时也包括故意伤害、诈骗、强奸等传统犯罪领域。

方律师在建筑房产领域具有尤为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曾服务过多个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企业客户,提供包括EPC总承包合同、劳务外包协议等各类合同审核、建筑、房地产相关专项法律意见起草、相关争议起诉应诉等法律服务。

方律师在保险相关领域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服务经验。曾主办多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代表性案例

· 为某大型特种设备国有企业提供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纠纷等相关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

· 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合同纠纷相关诉讼法律服务

· 为某建筑装潢公司提供房屋确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诉讼法律服务

· 参与龚某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辩护,成功让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 参与曾某诈骗案二审刑事辩护,获改判

· 参与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刑事辩护并取得缓刑

· 为胡某某合同诈骗案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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