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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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王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领域。

王律师累计参与办理的刑事案件近百起,为众多嫌疑人争取到了不起诉,为众多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或者从轻处罚。涉及罪名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设赌场罪、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组织卖淫罪、虐待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

王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亦有独到见解,通过诉讼、调解及仲裁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上挽回了损失。王律师尤擅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案件。

▌工作经历

2016年取得复旦大学硕士学位,后从事法律相关工作。

2019年开始专注办理刑事案件及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研究与著作文献

《刑事案件家属自查手册》

▌代表性案例

· 顾某非法经营案,涉嫌销售危险化学品100吨,不予起诉

· 李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200余万,经辩护,最终检察院不予起诉

· 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予批准逮捕,后解除取保候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尹某某诈骗案,不予批准逮捕,最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付某某开设赌场案,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 王某某盗窃案,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撤回案件

· 黄某某职务侵占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法院仅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终量刑幅度大幅下调

· 韩某某组织卖淫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变更罪名为介绍卖淫罪。检察院量刑建议五年有期徒刑,最终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 陈某某诈骗案,变更起诉罪名为非法经营罪,最终量刑由十年以上减为四年半

· 崔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经庭审辩护,变更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常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变更起诉罪名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而量刑由十年减少为五年

· 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公安将其由嫌疑人变更为了关键证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法院适用缓刑

· 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总涉案金额5.27亿,于某某任职产品部及运营部负责人,经辩护适用缓刑

· 李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25万,经辩护适用缓刑

· 张某某虐待致死案,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有期徒刑,经辩护,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 杨某盗窃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经辩护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日

·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经辩护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王某强奸案,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经辩护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 王某强奸罪,经辩护,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王某某猥亵儿童案,经辩护,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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