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盗窃案 |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要

嫌疑人王某某将自己名下的宝马牌小轿车折价23万抵给了被害人尚某某,车子也已经被尚某某开走。因车辆抵押贷款尚未还完,故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嫌疑人王某某将车辆抵押贷款事项告知了尚某某,但尚某某并未进一步沟通还贷事项。后嫌疑人王某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所欠贷款之后,向嫌疑人王某某进行追偿。于是嫌疑人王某某隐瞒详情让担保公司将车辆取回,并作为二手车出售。

▌案件难点

本案中关于事实认定方面并无异议,嫌疑人王某某在笔录中承认将车辆取回并转卖的行为。该案中有一个争议点,就是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能否对抗合法占有。如果所有权可以对抗合法占有的话,本案中嫌疑人王某某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取回车辆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但在法学界,大多数观点认为,所有权只能对抗非法占有,不能对抗合法占有。也就是说本案抵给他人的车辆可以作为盗窃的对象。

▌律师对案件的深入思考

即使客观上车辆可以成为盗窃对象,但在主观上还需要考察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于这个争议点,直接论证显得有点苍白,缺少说服力。故辩护人援引了最高法公布的指导案例来进一步论证嫌疑人王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751号】孙伟勇盗窃案———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用的他人车辆质押,得款后又秘密窃回的行为,如何定性;【第931号】李丽波抢夺案——抢夺本人因质押而被第三人保管的财物,如何定性。

▌委托人对案件的期待

缓刑。

▌案件的最终结果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撤回案件。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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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王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领域。

王律师累计参与办理的刑事案件近百起,为众多嫌疑人争取到了不起诉,为众多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或者从轻处罚。涉及罪名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设赌场罪、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组织卖淫罪、虐待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

王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亦有独到见解,通过诉讼、调解及仲裁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上挽回了损失。王律师尤擅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案件。

▌法律研究与著作文献

《刑事案件家属自查手册》

▌代表性案例

· 顾某非法经营案,涉嫌销售危险化学品100吨,不予起诉

· 李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200余万,经辩护,最终检察院不予起诉

· 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予批准逮捕,后解除取保候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尹某某诈骗案,不予批准逮捕,最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付某某开设赌场案,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 王某某盗窃案,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撤回案件

· 黄某某职务侵占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法院仅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终量刑幅度大幅下调

· 韩某某组织卖淫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变更罪名为介绍卖淫罪。检察院量刑建议五年有期徒刑,最终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 陈某某诈骗案,变更起诉罪名为非法经营罪,最终量刑由十年以上减为四年半

· 崔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经庭审辩护,变更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常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变更起诉罪名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而量刑由十年减少为五年

· 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公安将其由嫌疑人变更为了关键证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法院适用缓刑

· 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总涉案金额5.27亿,于某某任职产品部及运营部负责人,经辩护适用缓刑

· 李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25万,经辩护适用缓刑

· 张某某虐待致死案,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有期徒刑,经辩护,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 杨某盗窃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经辩护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日

·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经辩护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王某强奸案,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经辩护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 王某强奸罪,经辩护,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王某某猥亵儿童案,经辩护,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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