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王」讨船77年,对日民间索赔胜诉第一案·下篇 |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日本侵华前夕,船王陈顺通两艘轮船被日本公司租借不还。此后77年,家族四代接力追讨,成为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胜诉第一案。 上海华联律所陈发银律师,为此进行了艰苦地代理,成功地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上为我国的司法律师界赢得了较高的声誉。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轮船“BAOSTEEL EMOTION”号,迫使三井履行法院在7年前就做出的判决,赔偿中威船运公司和陈震、陈春两人1.7亿人民币。 贰· 53次开庭 子承父志,一代船王的未竟之志后继有人。 船王第二代陈洽群,大学学习金融业,在银行界颇有声望,曾在上海创建“新中国电瓷厂”,1959年将“中威轮船公司”迁移至香港。 接手中威船案后,陈洽群穿梭于日本企业与大藏省之间,37次往返于香港、日本。就陈洽群在日本见闻而言,不管是企业代表还是大藏省财政官员,大多诚恳、谦恭,但是谈到履行赔偿义务却无不表现搪塞:“都怪这场战争啊!给你们添麻烦了!我们深感不安!只因人事变迁工作难做,只好请中国朋友多多关照,多多原谅啊!” 顺丰轮的租金索赔 经日本友人介绍,陈洽群聘请了日本著名律师绪方浩为调停人,向东京简易裁判所提出民事调停,先后经历了26次调停。 绪方浩告知陈洽群,尽管本案人证物证俱在,且调停官对本案极表同情,但日本政府不明事理,互相推诿。 新太平轮的租金索赔 1965年7月至8月,绪方浩奔波于东京和香港之间,在律师团其他成员配合下,对“中威船案”作周密调查,搜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整理出“中威船案”的《案情报告》。 国史馆保藏的陈顺通先生当年对日索赔的史料 1970年4月25日,陈洽群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但在持续的诉讼当中,陈洽群花费了60万美金,以致开庭所需费用让陈洽群陷入窘境,最后在绪方浩的资助下诉讼才得以进行。 这场诉讼持续了10年,开庭53次。 在证据对中威公司极为有利的情况下,1974年10月25日,日本东京裁判所援引《日本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以“时效消灭”为由,判定原告陈洽群败诉。 叁· 力挽狂澜 1985年,中威船案索赔仍然遥遥无期。 长期身心疲惫的陈洽群,中风瘫痪。在病榻上,他委托长子陈震,次子陈春为诉讼代理人,选择在上海起诉。 1988年12月20日,陈震、陈春兄弟二人向上海市海事法院提起中威轮船赔偿诉讼,正值我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实施)颁布近两年。 随着岁月推移,日本涉案被告的身份经历了多次变更。 大同海运株式会社曾变更为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后又与山下新日本汽船株式会社合并为奈维克斯株式会社(Navix),陈震、陈春列为被告的就是“奈维克斯”。之后,“奈维克斯”又变更为三井株式会社。 作为原告,陈氏兄弟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占用船舶费和利息52亿日元,支付原告营业损失费1000万美元,以及保险费、诉讼费等,合计折合美金9750万元。 1995年5月15日至18日,上海海事法院连续四天开庭审理“中威船案”。这是继1991年8月15日和1995年1月10日后的第三次开庭。 原告:香港中威轮船公司负责人陈震、陈春兄弟。 被告:日本奈维克斯(NAVIX)海运株式会社。 诉因:中威轮船公司要求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赔偿因违反租船合同而造成的严重损失,标的额为1.7亿美元。 上海海事法院在全面审理了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之后,审判长林海龙请审判员宣读了合议庭的意见:“到目前为止,被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内容不能否定陈春、陈震作为原告中威轮船公司所有人陈洽群的继承人资格。陈春、陈震可以继续陈洽群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 1996年5月20日至28日,“中威船案”四次开庭,长达9天。在上海一中院的庭审上,日方终于松动,当庭承认对中威的损失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愿意做出“补贴”。但是在赔偿数字上双方存在争议。 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0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中威方和三井株式会社均不服判决,分别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院审理后于2010年8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当事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010年8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驳回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 判决生效后,三井株式会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后原告方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双方多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 2012年3月13日凌晨,陈春突发心脏病于睡梦中安然离世,享年70岁。他生前遗憾的是他这一代并没有为“中威船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自此,船王第四代后人陈中威开始了父亲陈春相同的人生路径,准备好了这场使命的接力。好在,这次的等待并不算太过漫长。 直到2014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扣押了日商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宝韵轮”,最终才迫使日本向陈家支付了赔偿款。 陈家人集整个家族的人力、物力、财力,几代人上下一心,一致对日索赔,而今终于让日本为持续77年之久的侵害付出了代价! 肆· 结语 如果国家没有强大,就不会有这一幕。家与国是紧密相连的,只有国家强大,我们才能不被践踏!上海市华联律所的陈发银律师,在本次诉讼中,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应得合法权益,,更以律师专业视角深入地参与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一寸河山一寸血,十四年浴血奋战,才换来今日海定波宁。可以说,我们的平安生活,是铸建在无数英烈血肉之躯上的。 正因为如此,每一位英雄都应该被铭记,无论岁月落下多厚重的尘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