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捕鱼甲板上走出来的传奇海商法律师(自述整理) |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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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缘起海员梦

上海解放前,我的父辈十余人曾在上海海关所属的消防船“港济”轮当船员,我从小在船上玩着长大,喜欢跟船和水打交道。

1954年夏季,我插班考入浦东“上海海员宿舍联合子弟小学”读5年级,年少的我们非常憧憬父辈们的海员生活,希望有朝一日也能扬帆海上。1958年,我有幸被选中进入上海 Marine Document 航海档案海运学院中专部海船驾驶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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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 8月毕业,时值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国家经济困难,很多海船无货可运,不需要增加新海员,我的“海员梦”无法实现。上海市政府提出了发展海洋捕捞业,解决 600万人民吃鱼问题的倡议。我和 42个学友一起到上海市海洋渔业公司报到。通过一周的学习,我们上渔轮工作,常年奋战在东海、黄海渔场。

贰· 避碰规则调研小组

1966年爆发“文化大革命”,打乱了各行各业的机制和常规。1971年,经过外交努力,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恢复, 同时在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中的成员国地位也得以恢 复。当时正值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讨论修改《1960年国际 海上避碰规则》,拟制定《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按规定,该规则每12年修改一次)。

当时,根据国务院指示, 由交通部、农林部和海军部成立“海上避碰规则调查研究小组”。农林部指示上海市水产局指派一名船长参加。我这个捕捞船长被选中,一待就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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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 2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本定稿发行,我国也宣布加入该公约。不久之后,交通部为统一和完整全国有关航政规定,成立了 “交通部规章制度改革小组”,我受邀进京。就这样,两年里, 我先后参与修改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港口信号》 和《海损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则及其内部规定》等 11项航政规章制度,至 1995年结束。

叁· 第一次上法庭

1982年 4月,我轮出海捕捞返港,我突然接到上岸工作调令。原来,1981年 10月 12日,上海航道局一艘万吨挖泥船“航浚 4006”轮在长江口南水道与江苏省食品公司一艘冷藏船“建邺”轮(两艘船都是由日本刚进口的)发生碰撞而沉没,双方损失达人民币千万元。吴淞监督站调解不成,上 海港监决定将该起事故调到本部海事科处理。这时,江苏省食品公司找到渔业公司,希望渔业公司派专家协助处理此事。

我接受任务之后,会见当事人,阅看了相关资料,收 集和搜取了相关海事资料,并据情对照相关法规作了协谈准备。协谈中,我根据避碰规则和港章,指出“航浚 4006”轮 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通过双方陈述和辩论,上海港监海事科决定“航浚 4006”轮对碰撞负 60%的责任,“建邺”轮负 40%责任。上海航道局委托两位著名律师,向上海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应诉,江苏省食品公司委托我以工程师的身份作为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因为我当时还没有律师 格),这是我平生第一次走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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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律所陈发银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在法庭上,对方律师咄咄逼人,认为己方的挖泥船应该 是权利船,江苏食品公司的船作为义务船应为挖泥船让道 没有让,所以应负大部甚至全部责任。

我在法庭上陈述:

第一, “航浚 4006”轮横越航道,两次横越到直航船建业轮的前方, 违反了《避碰规则》第 9条第4款;

第二,“航浚 4006”轮疏忽瞭望,判断错误,违反了《避碰规则》第 5条;

第三, “航浚 4006”轮调头时疏忽信号显示,违反了《上海港港章》 第 23条和 24条以及《沿海港口信号规定》;

第四,“航浚 4006”轮作为义务船没有履行让路船的义务,违反了《上海 港港章》第 32条和《避碰规则》第 16条。根据相关规则,挖泥船在海上作业时,类似于特种车辆,属于权利船,其他船只须为其让道。但本案中的挖泥船“航浚 4006”轮并不是在进行海上作业而是要掉头,所以当属义务船。“航浚 4006” 轮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经法庭审理,本案最终判决为“航浚 4006”轮承担主要 责任(70%),“建邺”轮承担一定责任(30%)。

该案当时在上海司法界和航海界引起了较大反响,出席法庭旁听的 航海界和司法界领导对我方充分依据航海技术和法规的举证辩论给予良好评价。

肆· 海上传奇律师

1983年 7月,我参加刚成立的“上海市工交财贸经济法培训中心”招生面试。录取后,参加了为期两年的法律培训, 取得结业证书。当时,我已参与办案30余起,经上海市司法局审核,于1985年11月被通知“经考核合格,授予律师资格”, 领取了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工作证》。

我能从海洋渔业捕捞转为执业律师,得益于上海市海洋 渔业公司和上海市水产(集团)总公司对法律的重视。渔业公司于1986年专门成立法律事务室,还支持我成立“上海市杨浦区第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的前身)海事部”,并给我配备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设备。

嗣后,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成立时,又将我提升到总公司,专门成立法律顾问室。1999年,我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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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陈发银律师

陈发银律师从1983年开始从事律师业务活动,累计接受了国内外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案件千余件,其中代理的著名案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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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解放以来标的最大、最复杂的“中威轮船公司”诉“日本国NAVIX海运株式会社”船舶租赁合同纠纷案;

我国渔船受损最大索赔案,(苏连渔519被美国总统轮船公司“门罗总统”轮碰沉船死亡17人);

“长江22033”船队与“江苏0130”客轮碰撞,死亡114人的重大海上人身伤亡案。

伍· 学术成果

1972年至1975年受聘于交通部、农林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调查研究小组》和《交通部规章制度改革小组》工作,对海上规章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并参加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信号》等十二项航海规章制度。

1973年以来陆续撰写和发表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改浅说》《国际海上避碰规划的名词解释》《海商法概论》、《海事争议》、《船舶号灯的颜色规格和发光强度的规定及测试》以及一些重大船舶碰撞案例分析;并参与编写《英汉航海、航运、船舶大词典》。

还接受有关学校的聘请,先后担任数校特邀教员,现为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客座教授。在律师业务中,他认真务实,历任百余家企业事务法律顾问,认真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陆· 结语

倾情大海七十载,陈发银律师以熟练的法律知识、扎实的专业技术,一丝不苟的负责精神,先后受理高难度的海事海商案件数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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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案件代理中,他接受了新加坡、日本、韩国、古巴、土耳其、希腊香港等国家地区的各类海事海商案件,为维护我国的法律尊严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艰苦而成功的代理,在国际上为我国的司法律师界赢得了较高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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